作者LuciferXI (Weg-von-h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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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成功大學93年民法考古題
時間Tue Oct 28 18:02:26 2008
我稍就部分題目
簡略地寫一下我的答題方式~~
※ 引述《qq1987pp (我是轉)》之銘言:
: ※ 引述《qq1987pp (我是轉)》之銘言:
: : 一、 甲在A筆土地上蓋了一棟房子與家人同住,一個車房停有自家用的車子。同時,甲
: : 還養有一隻懷孕的母狗,一天母狗跑到隔壁鄰家生下小狗三隻。甲的花園上種了三棵櫻
: : 桃樹,櫻桃樹上正長的櫻桃,掉落之櫻桃除掉落在甲的花園,也掉落在乙的花園。請說
: : 明如下之問題:
: : 1.請問本題論述中包含哪些物,不動產、動產。
: 1. 物的特性:
: (1)人體之外
: (2)人力所能支配
: (3)可滿足社會生活需要
: (4)獨立存在的有體性或無體性客體
: 而物又可包含了不動產和動產。
: 民法第66條第一項:「稱不動產者,為土地及其定著物。」
: 民法第66條第二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民法第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 故本題中所包含的物屬於不動產的有:A筆土地、一棟房子、一個車庫、三顆櫻桃樹、花園。
: 本題中所包含的物屬於動產的有:一部車子、一隻母狗。
你漏了掉落的櫻桃喔XD
: 2.請問說明母狗生下小狗,以及櫻桃樹長櫻桃之法律上物之概念,以其所有權歸屬。
: 母狗生下小狗,小狗乃獨立成為權力的客體。所有權仍屬於甲。
: 櫻桃樹上長櫻桃,在櫻桃尚未與櫻桃樹分離時,為櫻桃樹之一部分,故仍屬不動產。
: 而櫻桃一旦離開了櫻桃樹即屬於動產,根據民法766條:「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
: 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又民法第798條前半:「果實自落於
: 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故掉落在乙花園的櫻桃所有權人歸屬於乙,掉落在甲的花園
: 的櫻桃歸屬於甲。
: : 二.甲二十五歲時與乙結婚,結婚當時乙才十九歲,後來結婚生子丙,丙現年六歲。一天
: : 六歲的丙與鄰居哥哥丁(八歲)玩遊戲,後來雙方達成協議,丙以玩具手槍與丁的遙控飛
: : 機互換。隔天丙後悔,跟丁要回玩具手槍,丁不肯。請回答下面問題:
: : 1.請說明甲乙結婚時,甲乙之行為能力以及結婚後是否有不同?
: 1.行為能力:乃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 民法第13條第二項:「滿七歲以上之為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 民法第13條第三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 本題中的甲在25歲時結婚,25歲已是成年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結婚後不受影響。
: 乙在結婚時為19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根據民法第13條第三項,乙在結婚後取得行為能力,雖仍為未成年人,但有完全行為能力。
: : 2.請說明丙與丁間玩具互換行為是否有效?丙是否可以對丁要回玩具手槍?
: 2.民法第13條第一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 民法第75條前半段:「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 本題中的丙六歲,為無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第75條,丙丁間的互換行為無效。
二、2.
(一)
丙六歲,依民法第13條第一項,無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所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75條"前段",無效。
丁八歲,依民法第13條第一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依民法第77條,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本案,丙與丁為互易行為,因無行為能力人丙欠缺意思能力
其所為債權契約、物權契約皆欠缺合意而無效。
(二)
丙丁之間的契約無效,
縱丙之手槍已於丁之占有之中,物權行為因欠缺移轉合意而無效,
丙仍為玩具手槍之所有人。
因丙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對無權占有其物之丁主張民法
第767條,基於所有權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丁返還玩具手槍。
: : 三、甲急需要一百萬,於是向乙借錢,以一直很喜歡甲的妻子丙,以對甲表示這一百萬
: : 不用還,只要甲的妻子丙借他兩個晚上即可,不然甲的借款年利率高達百分之四十。甲
: : 可以任選其一。請說明甲乙間之借貸行為之行為性質以及法律效果。
: 三
: 民法第99條第一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本題中乙表示很喜歡甲的妻子丙,所以對甲表示只要甲的妻子丙借他兩個晚上即可以不用償還一百萬,此為附條件的契約,但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以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為限,乙要丙陪他兩晚已經明顯違背善良風俗,所以此法律行為無效。
: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 甲不答應借丙給乙,甲的借款年利率百分之四十。根據民法第205條,超過百分之二十之年利率,乙並無請求權,所以甲並不需要付百分之四十這樣高的年利率。
: : 四.甲七歲,甲的媽媽常讓甲到巷口的統一超商買醬油、鹽、糖等日糖用品。一天甲的
: : 媽媽拿給甲一百元讓他到巷口的雜貨店買萬家香醬油一罐,甲到了超商表示,「媽媽
: : 要他買一罐萬家香醬油」,甲的個子小請超商阿姨幫他拿,當超商阿姨幫他拿醬油時
: : ,甲表示「阿姨我肚子餓,我還要一塊波羅麵包」。請說明甲買醬油與麵包行為之法律
: : 性質是否有不同。
: 第四題是要從代理權方面討論還是從限制行為能力人方面討論?就甲超越代理權限,那買
: 菠蘿麵包是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嗎?
甲並非逾越代理權限喔....
無論是有權代理、無權代理或者逾越代理權限之代理
須符合代理之基本精神....以「本人名義」為代理行為
於此,買麵包顯而易見的是
甲跟超商阿姨說他自己肚子很餓,要買麵包給自己吃
以甲自己的名義購買,作為買賣契約之當事人一方,
並非為以其母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而不屬於代理行為
更遑論是否逾越代理權的問題。
第四題
一、甲之母親讓甲到統一超商買醬油之行為,可能情形為二:
(1)甲代理其母親至統一超商進行醬油之買賣行為;
代理制度,為擴大私法自治,拓展個人交易範圍的法律制度。代理人基於本
人授權行為所得之代理人地位,以本人名義代為、代受意思表示進行代理行
為,其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且基於民法第104條,代理人得為限制行為能
力人。
此處,甲得其母之授權,以其母之名義與統一超商就醬油此一標的物為買賣
之代理行為。且此一醬油買賣契約之雙方為統一超商與甲母。
(2)甲至統一超商之買賣行為為事前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行為。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避免意思能力不全、思慮欠周之限制行為能力
人的財產因其不當管理而散逸,依照民法第77條本文,其所為意思表示、所
受意思表示,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此處,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得其母一百元及其指示至統一超商購買醬油為
其母事前允許其與超商間就醬油一標的物所為的買賣行為。
二、甲向超商購買麵包之行為,為未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之買賣行為。
(1)甲之母親交與甲之一百元所表明其為購買醬油交易之用,顯見
此一百元之財產非屬零用錢,非如民法第84條所謂特定財產處分之
概括允許,使甲得就該財產有完全的處分權限。
(2)誠如前述,甲母交與甲一百元之時並未言其可就剩餘款項自由處分,
得知其購買麵包之買賣並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依照民法第79條本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未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
之契約行為,事後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諾,始為有效。惟按其年齡及身
分,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法律行為,依照民法第77條但書所規定,得
不為法定代理人同意為之。
此處,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向店家購買麵包之行為,為前述民法第77
條但書所指不必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可由限制行為能力人自行有效
為之的法律行為。
以上為小弟課餘匆促之下的擬答,一定會有闕漏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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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1.63.132
※ 編輯: LuciferXI 來自: 211.21.63.132 (10/28 18:04)
補一下關於第四題有關原po問說「逾越代理權限」是否有討論必要
※ 編輯: LuciferXI 來自: 122.116.180.60 (10/29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