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q1987pp (我是轉)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成功大學93年民法考古題
時間Tue Oct 28 16:37:09 2008
※ 引述《qq1987pp (我是轉)》之銘言:
: 一、 甲在A筆土地上蓋了一棟房子與家人同住,一個車房停有自家用的車子。同時,甲
: 還養有一隻懷孕的母狗,一天母狗跑到隔壁鄰家生下小狗三隻。甲的花園上種了三棵櫻
: 桃樹,櫻桃樹上正長的櫻桃,掉落之櫻桃除掉落在甲的花園,也掉落在乙的花園。請說
: 明如下之問題:
: 1.請問本題論述中包含哪些物,不動產、動產。
1. 物的特性:
(1)人體之外
(2)人力所能支配
(3)可滿足社會生活需要
(4)獨立存在的有體性或無體性客體
而物又可包含了不動產和動產。
民法第66條第一項:「稱不動產者,為土地及其定著物。」
民法第66條第二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第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故本題中所包含的物屬於不動產的有:A筆土地、一棟房子、一個車庫、三顆櫻桃樹、花園。
本題中所包含的物屬於動產的有:一部車子、一隻母狗。
:
2.請問說明母狗生下小狗,以及櫻桃樹長櫻桃之法律上物之概念,以其所有權歸屬。
母狗生下小狗,小狗乃獨立成為權力的客體。所有權仍屬於甲。
櫻桃樹上長櫻桃,在櫻桃尚未與櫻桃樹分離時,為櫻桃樹之一部分,故仍屬不動產。
而櫻桃一旦離開了櫻桃樹即屬於動產,根據民法766條:「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
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又民法第798條前半:「果實自落於
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故掉落在乙花園的櫻桃所有權人歸屬於乙,掉落在甲的花園
的櫻桃歸屬於甲。
: 二.甲二十五歲時與乙結婚,結婚當時乙才十九歲,後來結婚生子丙,丙現年六歲。一天
: 六歲的丙與鄰居哥哥丁(八歲)玩遊戲,後來雙方達成協議,丙以玩具手槍與丁的遙控飛
: 機互換。隔天丙後悔,跟丁要回玩具手槍,丁不肯。請回答下面問題:
: 1.請說明甲乙結婚時,甲乙之行為能力以及結婚後是否有不同?
1.行為能力:乃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民法第13條第二項:「滿七歲以上之為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第13條第三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本題中的甲在25歲時結婚,25歲已是成年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結婚後不受影響。
乙在結婚時為19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根據民法第13條第三項,乙在結婚後取得行為能力,雖仍為未成年人,但有完全行為能力。
: 2.請說明丙與丁間玩具互換行為是否有效?丙是否可以對丁要回玩具手槍?
2.民法第13條第一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75條前半段:「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本題中的丙六歲,為無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第75條,丙丁間的互換行為無效。
: 三、甲急需要一百萬,於是向乙借錢,以一直很喜歡甲的妻子丙,以對甲表示這一百萬
: 不用還,只要甲的妻子丙借他兩個晚上即可,不然甲的借款年利率高達百分之四十。甲
: 可以任選其一。請說明甲乙間之借貸行為之行為性質以及法律效果。
三
民法第99條第一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本題中乙表示很喜歡甲的妻子丙,所以對甲表示只要甲的妻子丙借他兩個晚上即可以不用償還一百萬,此為附條件的契約,但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以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為限,乙要丙陪他兩晚已經明顯違背善良風俗,所以此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甲不答應借丙給乙,甲的借款年利率百分之四十。根據民法第205條,超過百分之二十之年利率,乙並無請求權,所以甲並不需要付百分之四十這樣高的年利率。
: 四.甲七歲,甲的媽媽常讓甲到巷口的統一超商買醬油、鹽、糖等日糖用品。一天甲的
: 媽媽拿給甲一百元讓他到巷口的雜貨店買萬家香醬油一罐,甲到了超商表示,「媽媽
: 要他買一罐萬家香醬油」,甲的個子小請超商阿姨幫他拿,當超商阿姨幫他拿醬油時
: ,甲表示「阿姨我肚子餓,我還要一塊波羅麵包」。請說明甲買醬油與麵包行為之法律
: 性質是否有不同。
第四題是要從代理權方面討論還是從限制行為能力人方面討論?就甲超越代理權限,那買
菠蘿麵包是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0.1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