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q1987pp (我是转)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成功大学93年民法考古题
时间Tue Oct 28 16:37:09 2008
※ 引述《qq1987pp (我是转)》之铭言:
: 一、 甲在A笔土地上盖了一栋房子与家人同住,一个车房停有自家用的车子。同时,甲
: 还养有一只怀孕的母狗,一天母狗跑到隔壁邻家生下小狗三只。甲的花园上种了三棵樱
: 桃树,樱桃树上正长的樱桃,掉落之樱桃除掉落在甲的花园,也掉落在乙的花园。请说
: 明如下之问题:
: 1.请问本题论述中包含哪些物,不动产、动产。
1. 物的特性:
(1)人体之外
(2)人力所能支配
(3)可满足社会生活需要
(4)独立存在的有体性或无体性客体
而物又可包含了不动产和动产。
民法第66条第一项:「称不动产者,为土地及其定着物。」
民法第66条第二项:「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
民法第67条:「称动产者,为前条所称不动产以外之物。」
故本题中所包含的物属於不动产的有:A笔土地、一栋房子、一个车库、三颗樱桃树、花园。
本题中所包含的物属於动产的有:一部车子、一只母狗。
:
2.请问说明母狗生下小狗,以及樱桃树长樱桃之法律上物之概念,以其所有权归属。
母狗生下小狗,小狗乃独立成为权力的客体。所有权仍属於甲。
樱桃树上长樱桃,在樱桃尚未与樱桃树分离时,为樱桃树之一部分,故仍属不动产。
而樱桃一旦离开了樱桃树即属於动产,根据民法766条:「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
分离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属於其物之所有人。」又民法第798条前半:「果实自落於
邻地者,视为属於邻地。」故掉落在乙花园的樱桃所有权人归属於乙,掉落在甲的花园
的樱桃归属於甲。
: 二.甲二十五岁时与乙结婚,结婚当时乙才十九岁,後来结婚生子丙,丙现年六岁。一天
: 六岁的丙与邻居哥哥丁(八岁)玩游戏,後来双方达成协议,丙以玩具手枪与丁的遥控飞
: 机互换。隔天丙後悔,跟丁要回玩具手枪,丁不肯。请回答下面问题:
: 1.请说明甲乙结婚时,甲乙之行为能力以及结婚後是否有不同?
1.行为能力:乃能独立为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法第13条第二项:「满七岁以上之为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民法第13条第三项:「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
本题中的甲在25岁时结婚,25岁已是成年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结婚後不受影响。
乙在结婚时为19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民法第13条第三项,乙在结婚後取得行为能力,虽仍为未成年人,但有完全行为能力。
: 2.请说明丙与丁间玩具互换行为是否有效?丙是否可以对丁要回玩具手枪?
2.民法第13条第一项:「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
民法第75条前半段:「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无效。」
本题中的丙六岁,为无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第75条,丙丁间的互换行为无效。
: 三、甲急需要一百万,於是向乙借钱,以一直很喜欢甲的妻子丙,以对甲表示这一百万
: 不用还,只要甲的妻子丙借他两个晚上即可,不然甲的借款年利率高达百分之四十。甲
: 可以任选其一。请说明甲乙间之借贷行为之行为性质以及法律效果。
三
民法第99条第一项:「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於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民法第72条:「法律行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本题中乙表示很喜欢甲的妻子丙,所以对甲表示只要甲的妻子丙借他两个晚上即可以不用偿还一百万,此为附条件的契约,但民法第72条,法律行为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限,乙要丙陪他两晚已经明显违背善良风俗,所以此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第205条:「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於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
甲不答应借丙给乙,甲的借款年利率百分之四十。根据民法第205条,超过百分之二十之年利率,乙并无请求权,所以甲并不需要付百分之四十这样高的年利率。
: 四.甲七岁,甲的妈妈常让甲到巷口的统一超商买酱油、盐、糖等日糖用品。一天甲的
: 妈妈拿给甲一百元让他到巷口的杂货店买万家香酱油一罐,甲到了超商表示,「妈妈
: 要他买一罐万家香酱油」,甲的个子小请超商阿姨帮他拿,当超商阿姨帮他拿酱油时
: ,甲表示「阿姨我肚子饿,我还要一块波罗面包」。请说明甲买酱油与面包行为之法律
: 性质是否有不同。
第四题是要从代理权方面讨论还是从限制行为能力人方面讨论?就甲超越代理权限,那买
菠萝面包是属於日常生活所必需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0.1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