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gelaw (鼎哥)
看板TransLaw
標題[問題] 考前民總問題急問!
時間Sun Jul 6 00:23:26 2008
1.禁治產宣告的「撤銷人」一定要同一個「申請人」?
2.甲為了逃避債權人的強制執行,將其所有土地一筆,
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移轉登記給乙且已經登記完畢。
其後,乙因為需款應急,竟未經甲的同意,將土地賣給惡意的第三人丙,
雙方訂有買賣契約並辦妥登記:
(一) 甲乙所訂立的買賣契約及土地移轉的行為是否有效?
(二) 乙丙所訂立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三) 乙丙關於該土地移轉的行為是否有效?
Q1:
若契約無效,甲對丙得按民法767條主張返還其土地所有權,
但丙對乙應如何主張以茲救濟?
EX:主張179或「226、256、260」?
Q2:
若是無權代理情形,本人不同意,無權代理仁和第三人的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皆無效,則第三人可對無權代理人提出何主張以茲救濟?
EX:主張179或「226、256、260」或110?
Q3:
甲是A屋所有權人,將A屋暫時託付乙保管,無權代理人乙嗣候
將A屋出租於善意不知情第三人丙?
其後甲不同意,乙丙間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由於民法上沒有善意租賃之規定,則丙得向乙主張何權利以茲救濟?
PS:"租賃"有債權行為但沒有物權行為?
Q4:
民國93/1/5甲請乙到丙餐廳吃飯,由於甲是丙的常客,
請客當天甲並未帶錢於是賒帳請客吃飯,
事後丙於95/1/5向甲請求支付93/1/5當天吃飯費用2500元。
甲不願給付,甲是否可以拒絕給付?
Q:這題的時效期間計算是不是93/1/6~95/1/5(始日不算入)?
Q5:
觀光客甲在德國Trier紅酒拍賣場。意外發現好友乙,
甲很高興舉手跟乙打招呼。拍賣人丙在為一桶一千公升紅酒之拍賣,
將甲的舉手依賣場的拍賣規定與習慣視為同一拍賣價金之表示而為
拍定之表示,拍定之價金為三千歐元甲不承認有同意之表示,
僅是舉手打招呼而已。問甲丙間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Q:
表示行為:明示、默示、單純沉默
行為意思:表意人自覺的從事某項法律行為
表示意思:行為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上的效果
依照通說,行為人有「表示行為」及「行為意思」,意思表示即已成立。
則此題甲是否具有表示行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
亦即甲之意思表示是否構成?
Q6:
甲二十五歲時與乙結婚結婚,當時乙才十九歲,後來結婚生子丙。
丙現年六歲,一天六歲的丙與鄰居哥哥(八歲)玩遊戲,
後來雙方達成協議,丙以其玩具手槍和丁的遙控飛機交換,
隔天丙後悔,跟丁要回玩具手槍丁不肯。請回答下列問題:
Q:「丙以其玩具手槍和丁的遙控飛機交換」是法律行為?
Q7:
借貸(464and474)是要式or不要式行為?
Q8:
植物人有權利能力,但有無行為能力?
個人看法應視有無被禁治產宣告對否?
Q9:
台東漁會甲,拍賣漁民所捕獲之黑鮪魚250kg在拍賣會第一次
參加之婦女以不知道拍賣黑鮪魚之喊價乃以公斤計價於喊至
5500元十加碼500元因無他人加價拍賣官判定以得標以歡欣以
6000元購得一尾黑尾魚不支十既係以總價一佰五十萬元成交。
(一)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Q:乙有「表示行為」和「行為意思」,故意思表示成立對否?
(二)乙有無救濟之道?
幫我解答的人我會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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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19880115:把你的msn寄給我,(7/6)23:00來討論. 07/06 17:31
2F:推 b19880115:算了,我也不太確定,避免害了你你還是等別人幫你解答吧. 07/06 18:26
3F:→ judgelaw:嗯嗯,太晚回抱歉,感謝你的好心喔! 07/09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