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llwood (放風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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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成大96年考古題問題
時間Fri Jun 27 11:59:50 2008
剛剛查到了判決,詳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矚易
字第1號。
主文
L○○、I○○、丁○○、F○○、己○○因過失致人於死,各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辛○○、丙○○、癸○○、子○○、寅○○、C○○、K○○、
M○○○、N○○○、甲○○、乙○○、戊○○、卯○○、辰○
○、巳○○、天○○、玄○○、宙○○、B○○、D○○、H○
○、壬○○○、A○○○、庚○○、酉○○、丑○○、未○○、
申○○、戌○○、地○○、G○○、J○○、午○○○、S○○
○均無罪。
理由
……按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即在法律上對於結果之發生負有
防止之作為義務者,其不作為亦將構成過失不作為犯;又其保證
人地位,不唯依法令負有作為義務者,他如自願承擔義務、最近
親屬、危險共同體、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及對危險源之監督義
務(對於危險源負有防止發生破壞法益結果之監督義務)者,亦
具有保證人地位。次按管理委員會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
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
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3 條第9 款、第1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內政部於
69年8 月5 日公告之「建築物升降機管理維護及安全檢查要點」
第3 點亦規定,建築物升降機應由建築物之所有人或法定代理人
(管理委員會)為管理人負責管理,故依前開規定,管理委員會
負有管理屬社區共有部分之升降梯之義務。本案發生事故之電梯
,係屬富豪名宮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而富豪名宮大樓區
分所有權人於93年8 月21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成立富豪名
宮管理委員會,並推舉麗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O○○)
為主任委員,被告L○○為副主任委員、被告I○○為監察委員
、被告丁○○為財務委員、被告F○○為總務委員,被告己○○
為候補委員,以管理社區事務,且於93年9月21日向桃園縣政府報
備一節,有楊梅富豪名宮大樓第1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
桃園縣政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各1 份在卷可考,且據被
告L○○、I○○、丁○○、F○○、己○○自承在卷(見本院
95年7 月27日審理筆錄),故本案發生事故之富豪名宮大樓既已
成立富豪名宮管理委員會,揆諸前開規定,前開屬該大樓共有部
分之電梯自應由富豪名宮管理委員會管理,而被告L○○、I○
○、丁○○、F○○、己○○屬富豪名宮管理委員會之成員,依
前開規定,自負有對屬社區共有部分之電梯為管理之義務,此即
渠等法定作為義務。
關鍵字:
內政部於69年8 月5 日公告之「建築物升降機管理維護及安全檢查要點」第3點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第77條之4第2 項、95條之2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9 款、第1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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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4.13.179
※ 編輯: tallwood 來自: 163.14.13.179 (06/27 12:05)
1F:推 japan428:地方法院的判決.....參考價值有限 06/27 13:06
2F:→ tallwood:對呀 對於考試幫助有限 只是參考一下他的答案 他引用的法 06/27 17:28
3F:→ tallwood:規 像是建築法 我們一般都比較不會熟稔 還是有參考價值 06/27 17:29
4F:推 Cheng5566: 那麼ㄧ樓何不提出自己見解供板友參考ㄧ下? 06/29 15:51
5F:推 b19880115:判決不會做學說分析,所以我也覺得參考價值有限,不過版友 06/29 19:03
6F:→ b19880115:的貢獻我還是予以肯定. 06/29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