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llwood (放风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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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成大96年考古题问题
时间Fri Jun 27 11:59:50 2008
刚刚查到了判决,详参见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94年度瞩易
字第1号。
主文
L○○、I○○、丁○○、F○○、己○○因过失致人於死,各
处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罚金,均以银元参佰元即新台币玖佰元折
算壹日。均缓刑贰年。
辛○○、丙○○、癸○○、子○○、寅○○、C○○、K○○、
M○○○、N○○○、甲○○、乙○○、戊○○、卯○○、辰○
○、巳○○、天○○、玄○○、宙○○、B○○、D○○、H○
○、壬○○○、A○○○、庚○○、酉○○、丑○○、未○○、
申○○、戌○○、地○○、G○○、J○○、午○○○、S○○
○均无罪。
理由
……按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即在法律上对於结果之发生负有
防止之作为义务者,其不作为亦将构成过失不作为犯;又其保证
人地位,不唯依法令负有作为义务者,他如自愿承担义务、最近
亲属、危险共同体、违背义务之危险前行为及对危险源之监督义
务(对於危险源负有防止发生破坏法益结果之监督义务)者,亦
具有保证人地位。次按管理委员会系指为执行区分所有权人会议
决议事项及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工作,由区分所有权人选任住户若
干人为管理委员所设立之组织,又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修
缮、管理、维护,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为之,公寓大厦管
理条例第3 条第9 款、第10条第2 项分别定有明文。再内政部於
69年8 月5 日公告之「建筑物升降机管理维护及安全检查要点」
第3 点亦规定,建筑物升降机应由建筑物之所有人或法定代理人
(管理委员会)为管理人负责管理,故依前开规定,管理委员会
负有管理属社区共有部分之升降梯之义务。本案发生事故之电梯
,系属富豪名宫大楼区分所有权人共有部分,而富豪名宫大楼区
分所有权人於93年8 月21日召开区分所有权人大会,成立富豪名
宫管理委员会,并推举丽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O○○)
为主任委员,被告L○○为副主任委员、被告I○○为监察委员
、被告丁○○为财务委员、被告F○○为总务委员,被告己○○
为候补委员,以管理社区事务,且於93年9月21日向桃园县政府报
备一节,有杨梅富豪名宫大楼第1届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会议记录、
桃园县政府公寓大厦管理组织报备证明各1 份在卷可考,且据被
告L○○、I○○、丁○○、F○○、己○○自承在卷(见本院
95年7 月27日审理笔录),故本案发生事故之富豪名宫大楼既已
成立富豪名宫管理委员会,揆诸前开规定,前开属该大楼共有部
分之电梯自应由富豪名宫管理委员会管理,而被告L○○、I○
○、丁○○、F○○、己○○属富豪名宫管理委员会之成员,依
前开规定,自负有对属社区共有部分之电梯为管理之义务,此即
渠等法定作为义务。
关键字:
内政部於69年8 月5 日公告之「建筑物升降机管理维护及安全检查要点」第3点
建筑法第77条第1项、第77条之4第2 项、95条之2规定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 条第9 款、第10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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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14.13.179
※ 编辑: tallwood 来自: 163.14.13.179 (06/27 12:05)
1F:推 japan428:地方法院的判决.....参考价值有限 06/27 13:06
2F:→ tallwood:对呀 对於考试帮助有限 只是参考一下他的答案 他引用的法 06/27 17:28
3F:→ tallwood:规 像是建筑法 我们一般都比较不会熟稔 还是有参考价值 06/27 17:29
4F:推 Cheng5566: 那麽ㄧ楼何不提出自己见解供板友参考ㄧ下? 06/29 15:51
5F:推 b19880115:判决不会做学说分析,所以我也觉得参考价值有限,不过版友 06/29 19:03
6F:→ b19880115:的贡献我还是予以肯定. 06/29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