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shman (weery)
看板TransLaw
標題[問題] 侵權行為 v.s 侵權行為的競合?
時間Thu Jun 5 08:35:52 2008
民法課本裡多只有討論契約與侵權行為的競合,卻很少討論侵權與侵權間的競合關係
譬如若構成僱用人責任,是否仍能主張民法184? 民法185? (假設要件完全符合)
還是應該將僱用人責任理解為一種「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原本針對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關係的「請求權競合說」以及「請求權相互影響說」
可否套用在侵權與侵權間的競合的討論?
民法教科書對這個問題的論述很少,問題的實益,在於特殊侵權行為,
多有舉證責任轉換的限制,或是免責條款、責任上限
如果可以回歸主張民法184 185,就可以迴避這些限制
不知道這裡應該套用,原本針對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關係的討論,
還是應該採用「特別法」或是「保護請求權人」的說法?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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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152.166
1F:推 legist:僱用人只是先幫受僱人賠一下錢 如何能與184要件完全相符? 06/05 09:40
2F:推 hsiyen:適用特別規定 06/05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