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shman (weery)
看板TransLaw
标题[问题] 侵权行为 v.s 侵权行为的竞合?
时间Thu Jun 5 08:35:52 2008
民法课本里多只有讨论契约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却很少讨论侵权与侵权间的竞合关系
譬如若构成雇用人责任,是否仍能主张民法184? 民法185? (假设要件完全符合)
还是应该将雇用人责任理解为一种「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原本针对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关系的「请求权竞合说」以及「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可否套用在侵权与侵权间的竞合的讨论?
民法教科书对这个问题的论述很少,问题的实益,在於特殊侵权行为,
多有举证责任转换的限制,或是免责条款、责任上限
如果可以回归主张民法184 185,就可以回避这些限制
不知道这里应该套用,原本针对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关系的讨论,
还是应该采用「特别法」或是「保护请求权人」的说法?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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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152.166
1F:推 legist:雇用人只是先帮受雇人赔一下钱 如何能与184要件完全相符? 06/05 09:40
2F:推 hsiyen:适用特别规定 06/05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