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92006 (kfu)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民總代理
時間Sun May 18 15:14:53 2008
※ 引述《acwq123 (8 )》之銘言:
: 一.想問一下 有關代理 授權行為之瑕疵 與 代理行為之瑕疵 有什麼不同呀?
: 二.代理行為之瑕疵, 如果為代理人詐欺相對人 是要類推 民法105條但書嗎?
: 類推之後再行使92條一項撤銷權?
: 這時候是否本人與代理人對相對人為雙邊詐欺?所以要目的性限縮民法92
: 條一項但書?
關於第一題 授權行為瑕疵的話 需要負所謂的授權人責任
這個責任不是損害賠償而是屬於履行的責任
存在於表見代理的狀況 1.當代理權受限制或撤回 或授權關係終了
2.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
3.169條表見代理的情形
代理行為瑕疵105條本文 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因為意思欠缺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錯誤 ) 被詐欺 脅迫 或明知事情..
意思是說當為本人代理的代理人 .若受到意思欠缺而使效力受到影響的時候
客觀上的事實必須就代理人本身為認定
但是105條但書 有說 如果代理的意思表示所指定的代理事項 是由本人
所指示的意思表示為之時 客觀上面存在的效力影響事由 是由本人認定
雖然行為瑕疵在第一種狀況是由代理人決之
惟代理權的瑕疵撤銷是存在於本人因為法律效果都是直接歸屬於本人
所以撤銷權存在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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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itmensch:原PO人真好(拍拍手 05/23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