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92006 (kfu)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民总代理
时间Sun May 18 15:14:53 2008
※ 引述《acwq123 (8 )》之铭言:
: 一.想问一下 有关代理 授权行为之瑕疵 与 代理行为之瑕疵 有什麽不同呀?
: 二.代理行为之瑕疵, 如果为代理人诈欺相对人 是要类推 民法105条但书吗?
: 类推之後再行使92条一项撤销权?
: 这时候是否本人与代理人对相对人为双边诈欺?所以要目的性限缩民法92
: 条一项但书?
关於第一题 授权行为瑕疵的话 需要负所谓的授权人责任
这个责任不是损害赔偿而是属於履行的责任
存在於表见代理的状况 1.当代理权受限制或撤回 或授权关系终了
2.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
3.169条表见代理的情形
代理行为瑕疵105条本文 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因为意思欠缺
(单独虚伪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错误 ) 被诈欺 胁迫 或明知事情..
意思是说当为本人代理的代理人 .若受到意思欠缺而使效力受到影响的时候
客观上的事实必须就代理人本身为认定
但是105条但书 有说 如果代理的意思表示所指定的代理事项 是由本人
所指示的意思表示为之时 客观上面存在的效力影响事由 是由本人认定
虽然行为瑕疵在第一种状况是由代理人决之
惟代理权的瑕疵撤销是存在於本人因为法律效果都是直接归属於本人
所以撤销权存在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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