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gelaw (鼎哥)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東吳90考古題問題
時間Sat Apr 26 12:51:03 2008
※ 引述《succed (kassy)》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東吳90
: : 三、 試問下列CDEF之行為應如何處置?
: : 1.公務員C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利用非公務員之妻D向丁收受賄絡
: : Q:則C應該當教唆收賄罪?
: : 若按刑法31條,D是否該當收賄罪直接正犯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 (這條怪怪的,D本就不具公務員資格,但按該法條又變成身分犯,
: : 結果再論處為"收賄罪直接正犯構成意見"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 : 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 PS:減輕其刑和減輕責任能力有不同否?
: 我表達可能不好
: 請見諒
: 違背職務之賄絡罪(122第一項) 是屬於純正身分犯
: 公務員C一定要成為正犯 C不可能成立教唆收賄罪
: 所以要看D是否知情了
: 若D知情 C不成立教唆賄絡罪 而可能會成立詐欺罪了
: 若D不知情 C 通說成立賄絡罪之間接正犯 而丁欠缺主題適格 故不成立賄絡罪之正犯
: 寫錯請糾正
: 謝謝
這題法條本身就很怪,因為D本來就不去正犯資格,何可論為正犯?
然後後半段再說D可以減輕責任能力,感覺是填補漏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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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2.247.195
1F:→ daveslg:法條上面寫著[以共犯論] 所以就是明白告訴你 他不具正犯 04/26 13:13
2F:→ daveslg:資格 所以 擬制成共犯 04/26 13:15
3F:→ daveslg:如果沒有這一條 D 可以幫助其他有身份人完成受賄行為 04/26 13:16
4F:→ daveslg:卻不用負正犯之刑 04/26 13:17
5F:→ daveslg:而有公務員身分之責 沒有直接該當正犯之責 形成漏洞 04/26 13:18
6F:→ daveslg:把不是的東西當成是 叫作以XX論 例如以前的連續犯 04/26 13:19
7F:→ daveslg:明明是好幾個罪 應該數罪併罰 但是法律明文以一罪論 04/26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