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gelaw (鼎哥)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东吴90考古题问题
时间Sat Apr 26 12:51:03 2008
※ 引述《succed (kassy)》之铭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铭言:
: : 东吴90
: : 三、 试问下列CDEF之行为应如何处置?
: : 1.公务员C对於职务上之行为,利用非公务员之妻D向丁收受贿络
: : Q:则C应该当教唆收贿罪?
: : 若按刑法31条,D是否该当收贿罪直接正犯但可减轻其责任能力?
: : (这条怪怪的,D本就不具公务员资格,但按该法条又变成身分犯,
: : 结果再论处为"收贿罪直接正犯构成意见"该当,无阻却违法事由,
: : 但可减轻其责任能力)
: : PS:减轻其刑和减轻责任能力有不同否?
: 我表达可能不好
: 请见谅
: 违背职务之贿络罪(122第一项) 是属於纯正身分犯
: 公务员C一定要成为正犯 C不可能成立教唆收贿罪
: 所以要看D是否知情了
: 若D知情 C不成立教唆贿络罪 而可能会成立诈欺罪了
: 若D不知情 C 通说成立贿络罪之间接正犯 而丁欠缺主题适格 故不成立贿络罪之正犯
: 写错请纠正
: 谢谢
这题法条本身就很怪,因为D本来就不去正犯资格,何可论为正犯?
然後後半段再说D可以减轻责任能力,感觉是填补漏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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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2.247.195
1F:→ daveslg:法条上面写着[以共犯论] 所以就是明白告诉你 他不具正犯 04/26 13:13
2F:→ daveslg:资格 所以 拟制成共犯 04/26 13:15
3F:→ daveslg:如果没有这一条 D 可以帮助其他有身份人完成受贿行为 04/26 13:16
4F:→ daveslg:却不用负正犯之刑 04/26 13:17
5F:→ daveslg:而有公务员身分之责 没有直接该当正犯之责 形成漏洞 04/26 13:18
6F:→ daveslg:把不是的东西当成是 叫作以XX论 例如以前的连续犯 04/26 13:19
7F:→ daveslg:明明是好几个罪 应该数罪并罚 但是法律明文以一罪论 04/26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