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gelaw (鼎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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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法] 東吳91考古題問題part2
時間Sat Apr 26 12:47:34 2008
※ 引述《cocoboai (選擇沉默 別再要求我什麼)》之銘言:
: ※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他知道他一定會喝
: : 所以才下毒的阿!!
: : 下毒就是行為了
: 乙之下毒行為並不一定能保證甲之死亡結果
: 故乙在下毒時 其殺人罪責仍為未遂
: 而甲自行提早回家引用毒牛奶而致死的行為
: 之所以可以歸責於乙 是因為甲傍晚自行喝毒牛奶死亡與乙意圖晚上拿毒牛奶與甲飲用
: 已導致甲死亡之間 行為與結果之間並沒有重大的因果偏差
: 故以普通殺人既遂罪論處乙
: 沒有過失殺人罪 只有過失致死罪 就像我們一般說殺人罪 最好也加上普通殺人罪
: 或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或義憤殺人罪等等
: 既然是過失就無故意 沒有殺人的故意 怎麼會論過失"殺人"呢
: 只是過失產生致死的結果而已
: : 討論過失犯的時候
: : 一定要認真的檢查所有的流程
: : 看看法條對過失的定義
: : [行為人雖非故意.....]
: : 所以要先檢定有沒有故意
: : 有故意嗎??? 是不是有容任結果發生的故意呢!!(明知丙喝了會死)
: : 這裡除非他確定丙是個超級大胖子 循環非常非常的慢(聽一個老師說的)
: : 確信他不死 還有的救 .........(題目要是敢這樣出 我就敢寫這是有認識過失)
: : 一但有故意 絕對不可能發生過失 因為一定要非故意 才有機會成立過失
: 就題旨 我們可以確定乙應當沒有殺丙的故意
: 如果乙是未必故意 (覺得順道殺死丙也無所謂) 通常題目會明說
: 所以我覺得這裡需要討論的只有:
: 乙所製造的危險前行為(放毒牛奶入冰箱) 是否已經使其致於監護人地位?
: 而因乙危險前行為製造了與損害發生的密接危險導致他人(如丙)遭受損傷
: 而在乙沒有殺害丙的故意 又因過失(應該要想到丙於家中幫傭 有可能會飲用毒牛奶)
: 未先告知丙 故應負不純正不作為過失致死罪責
: 這邊可以想想的是 若乙當時在現場 怕制止丙喝牛奶會使其毒殺甲行為曝光
: 此時乙為另一犯意 為消極行為的連續殺罪(可參考林裕雄 新刑法總則P.514)
恩,是我用的名詞錯誤了!
不過在問一下寫成過失致死之不作為犯可不可以?
我怕我又用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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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veslg:可以 04/26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