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gelaw (鼎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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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法] 东吴91考古题问题part2
时间Sat Apr 26 12:47:34 2008
※ 引述《cocoboai (选择沉默 别再要求我什麽)》之铭言:
: ※ 引述《daveslg (诚实可靠小郎君)》之铭言:
: : 他知道他一定会喝
: : 所以才下毒的阿!!
: : 下毒就是行为了
: 乙之下毒行为并不一定能保证甲之死亡结果
: 故乙在下毒时 其杀人罪责仍为未遂
: 而甲自行提早回家引用毒牛奶而致死的行为
: 之所以可以归责於乙 是因为甲傍晚自行喝毒牛奶死亡与乙意图晚上拿毒牛奶与甲饮用
: 已导致甲死亡之间 行为与结果之间并没有重大的因果偏差
: 故以普通杀人既遂罪论处乙
: 没有过失杀人罪 只有过失致死罪 就像我们一般说杀人罪 最好也加上普通杀人罪
: 或是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或义愤杀人罪等等
: 既然是过失就无故意 没有杀人的故意 怎麽会论过失"杀人"呢
: 只是过失产生致死的结果而已
: : 讨论过失犯的时候
: : 一定要认真的检查所有的流程
: : 看看法条对过失的定义
: : [行为人虽非故意.....]
: : 所以要先检定有没有故意
: : 有故意吗??? 是不是有容任结果发生的故意呢!!(明知丙喝了会死)
: : 这里除非他确定丙是个超级大胖子 循环非常非常的慢(听一个老师说的)
: : 确信他不死 还有的救 .........(题目要是敢这样出 我就敢写这是有认识过失)
: : 一但有故意 绝对不可能发生过失 因为一定要非故意 才有机会成立过失
: 就题旨 我们可以确定乙应当没有杀丙的故意
: 如果乙是未必故意 (觉得顺道杀死丙也无所谓) 通常题目会明说
: 所以我觉得这里需要讨论的只有:
: 乙所制造的危险前行为(放毒牛奶入冰箱) 是否已经使其致於监护人地位?
: 而因乙危险前行为制造了与损害发生的密接危险导致他人(如丙)遭受损伤
: 而在乙没有杀害丙的故意 又因过失(应该要想到丙於家中帮佣 有可能会饮用毒牛奶)
: 未先告知丙 故应负不纯正不作为过失致死罪责
: 这边可以想想的是 若乙当时在现场 怕制止丙喝牛奶会使其毒杀甲行为曝光
: 此时乙为另一犯意 为消极行为的连续杀罪(可参考林裕雄 新刑法总则P.514)
恩,是我用的名词错误了!
不过在问一下写成过失致死之不作为犯可不可以?
我怕我又用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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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2.247.195
1F:推 daveslg:可以 04/26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