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東吳90考古題問題
時間Sun Apr 20 23:53:23 2008
※ 引述《succed (kassy)》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東吳90
: : 三、 試問下列CDEF之行為應如何處置?
: : 1.公務員C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利用非公務員之妻D向丁收受賄絡
: : Q:則C應該當教唆收賄罪?
: : 若按刑法31條,D是否該當收賄罪直接正犯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 (這條怪怪的,D本就不具公務員資格,但按該法條又變成身分犯,
: : 結果再論處為"收賄罪直接正犯構成意見"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 : 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 PS:減輕其刑和減輕責任能力有不同否?
: 我表達可能不好
: 請見諒
: 違背職務之賄絡罪(122第一項) 是屬於純正身分犯
: 公務員C一定要成為正犯 C不可能成立教唆收賄罪
: 所以要看D是否知情了
整個收賄的過程
C D 二人 一個有身份 有職務上XXX 一個負責收錢 (D所為 屬於構成要件以內行為
所以 也不是幫助犯)
所以兩人 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 是共同正犯(31條一項 適用 共同正犯 教唆 幫助 )
所以 D要是這三種 才會成罪
: 若D知情 C不成立教唆賄絡罪 而可能會成立詐欺罪了
: 若D不知情 C 通說成立賄絡罪之間接正犯 而丁欠缺主題適格 故不成立賄絡罪之正犯
: 寫錯請糾正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2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