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eslg (诚实可靠小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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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法] 东吴90考古题问题
时间Sun Apr 20 23:53:23 2008
※ 引述《succed (kassy)》之铭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铭言:
: : 东吴90
: : 三、 试问下列CDEF之行为应如何处置?
: : 1.公务员C对於职务上之行为,利用非公务员之妻D向丁收受贿络
: : Q:则C应该当教唆收贿罪?
: : 若按刑法31条,D是否该当收贿罪直接正犯但可减轻其责任能力?
: : (这条怪怪的,D本就不具公务员资格,但按该法条又变成身分犯,
: : 结果再论处为"收贿罪直接正犯构成意见"该当,无阻却违法事由,
: : 但可减轻其责任能力)
: : PS:减轻其刑和减轻责任能力有不同否?
: 我表达可能不好
: 请见谅
: 违背职务之贿络罪(122第一项) 是属於纯正身分犯
: 公务员C一定要成为正犯 C不可能成立教唆收贿罪
: 所以要看D是否知情了
整个收贿的过程
C D 二人 一个有身份 有职务上XXX 一个负责收钱 (D所为 属於构成要件以内行为
所以 也不是帮助犯)
所以两人 犯意联络 行为分担 是共同正犯(31条一项 适用 共同正犯 教唆 帮助 )
所以 D要是这三种 才会成罪
: 若D知情 C不成立教唆贿络罪 而可能会成立诈欺罪了
: 若D不知情 C 通说成立贿络罪之间接正犯 而丁欠缺主题适格 故不成立贿络罪之正犯
: 写错请纠正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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