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cced (kassy)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成大95年考古題問題
時間Sun Apr 20 23:50:21 2008
※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1.可是丙根本沒到現場乙怎麼可能著手呢? 應該是預備吧?
: 乙最後刺殺的男子 該刺殺行為 便是著手
: (以為他真的放棄了??? 不 他殺人的犯意 依然是甲教唆的 並非另起犯意)
: : 2.教唆犯的客體錯誤應分為影響說和不影響說,採前者甲不成立教唆殺人罪,
: : 只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對丙),採後者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乙之錯誤蒜在甲之身上,
: : 翻刑法書看到的...
: 我說他犯教唆殺人罪 沒特別說他既遂或未遂.....教唆殺人罪有既遂形態
: 也有未遂型態
: : 3.若採學界的影響說甲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罪直接正犯
: 乙不管採哪一說 都一定肯定是直接正犯 因為他對死者一定是直接正犯
: 殺丙是未遂 也是直接正犯
文筆不好 請見諒
乙把丁誤認為丙 故為等價的客體錯誤 成立了殺人罪
以下是我抄錄書本的
甲如何定罪?
正犯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時,對正犯仍論故意既遂,至教唆犯之處罰,學說上則有不同見解:
甲說:應依教唆既遂罪處罰
多數學者認為,因正犯仍由教唆之教唆行為萌生犯意,始生客體錯誤,
而該客體錯誤依一般生活經驗,應屬於教唆犯所能預見,故教唆犯亦應論以教唆既
遂罪,實務見解亦同(最高法院16年上字第1949號判例)
乙說:應依教唆未遂罪處罰
裡面內容我不多說
因我採的是甲說妥當 而且也可以用共犯限制從屬性說來論
故甲成立教唆殺人罪
有說錯的地方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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