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cced (kas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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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法] 成大95年考古题问题
时间Sun Apr 20 23:50:21 2008
※ 引述《daveslg (诚实可靠小郎君)》之铭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铭言:
: : 1.可是丙根本没到现场乙怎麽可能着手呢? 应该是预备吧?
: 乙最後刺杀的男子 该刺杀行为 便是着手
: (以为他真的放弃了??? 不 他杀人的犯意 依然是甲教唆的 并非另起犯意)
: : 2.教唆犯的客体错误应分为影响说和不影响说,采前者甲不成立教唆杀人罪,
: : 只成立教唆杀人未遂罪(对丙),采後者甲成立杀人既遂罪,乙之错误蒜在甲之身上,
: : 翻刑法书看到的...
: 我说他犯教唆杀人罪 没特别说他既遂或未遂.....教唆杀人罪有既遂形态
: 也有未遂型态
: : 3.若采学界的影响说甲成立教唆杀人未遂罪,乙成立杀人罪直接正犯
: 乙不管采哪一说 都一定肯定是直接正犯 因为他对死者一定是直接正犯
: 杀丙是未遂 也是直接正犯
文笔不好 请见谅
乙把丁误认为丙 故为等价的客体错误 成立了杀人罪
以下是我抄录书本的
甲如何定罪?
正犯发生等价客体错误时,对正犯仍论故意既遂,至教唆犯之处罚,学说上则有不同见解:
甲说:应依教唆既遂罪处罚
多数学者认为,因正犯仍由教唆之教唆行为萌生犯意,始生客体错误,
而该客体错误依一般生活经验,应属於教唆犯所能预见,故教唆犯亦应论以教唆既
遂罪,实务见解亦同(最高法院16年上字第1949号判例)
乙说:应依教唆未遂罪处罚
里面内容我不多说
因我采的是甲说妥当 而且也可以用共犯限制从属性说来论
故甲成立教唆杀人罪
有说错的地方请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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