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cced (kassy)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東吳90考古題問題
時間Sun Apr 20 23:20:10 2008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東吳90
: 三、 試問下列CDEF之行為應如何處置?
: 1.公務員C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利用非公務員之妻D向丁收受賄絡
: Q:則C應該當教唆收賄罪?
: 若按刑法31條,D是否該當收賄罪直接正犯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這條怪怪的,D本就不具公務員資格,但按該法條又變成身分犯,
: 結果再論處為"收賄罪直接正犯構成意見"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 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PS:減輕其刑和減輕責任能力有不同否?
我表達可能不好
請見諒
違背職務之賄絡罪(122第一項) 是屬於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C一定要成為正犯 C不可能成立教唆收賄罪
所以要看D是否知情了
若D知情 C不成立教唆賄絡罪 而可能會成立詐欺罪了
若D不知情 C 通說成立賄絡罪之間接正犯 而丁欠缺主題適格 故不成立賄絡罪之正犯
寫錯請糾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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