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cced (kassy)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东吴90考古题问题
时间Sun Apr 20 23:20:10 2008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铭言:
: 东吴90
: 三、 试问下列CDEF之行为应如何处置?
: 1.公务员C对於职务上之行为,利用非公务员之妻D向丁收受贿络
: Q:则C应该当教唆收贿罪?
: 若按刑法31条,D是否该当收贿罪直接正犯但可减轻其责任能力?
: (这条怪怪的,D本就不具公务员资格,但按该法条又变成身分犯,
: 结果再论处为"收贿罪直接正犯构成意见"该当,无阻却违法事由,
: 但可减轻其责任能力)
: PS:减轻其刑和减轻责任能力有不同否?
我表达可能不好
请见谅
违背职务之贿络罪(122第一项) 是属於纯正身分犯
公务员C一定要成为正犯 C不可能成立教唆收贿罪
所以要看D是否知情了
若D知情 C不成立教唆贿络罪 而可能会成立诈欺罪了
若D不知情 C 通说成立贿络罪之间接正犯 而丁欠缺主题适格 故不成立贿络罪之正犯
写错请纠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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