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coboai (選擇沉默 別再要求我什麼)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東吳91考古題問題part2
時間Sun Apr 20 22:57:56 2008
※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可是乙並沒拿給甲喝壓,這樣有行為嗎?
: 他知道他一定會喝
: 所以才下毒的阿!!
: 下毒就是行為了
乙之下毒行為並不一定能保證甲之死亡結果
故乙在下毒時 其殺人罪責仍為未遂
而甲自行提早回家引用毒牛奶而致死的行為
之所以可以歸責於乙 是因為甲傍晚自行喝毒牛奶死亡與乙意圖晚上拿毒牛奶與甲飲用
已導致甲死亡之間 行為與結果之間並沒有重大的因果偏差
故以普通殺人既遂罪論處乙
: : 至於乙是可預見及迴避丙會誤拿牛奶喝,故應為過失殺人?
: : 不過乙應該具監督者保證,這樣過失殺人不作為犯好像也成立= =
沒有過失殺人罪 只有過失致死罪 就像我們一般說殺人罪 最好也加上普通殺人罪
或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或義憤殺人罪等等
既然是過失就無故意 沒有殺人的故意 怎麼會論過失"殺人"呢
只是過失產生致死的結果而已
: 討論過失犯的時候
: 一定要認真的檢查所有的流程
: 看看法條對過失的定義
: [行為人雖非故意.....]
: 所以要先檢定有沒有故意
: 有故意嗎??? 是不是有容任結果發生的故意呢!!(明知丙喝了會死)
: 這裡除非他確定丙是個超級大胖子 循環非常非常的慢(聽一個老師說的)
: 確信他不死 還有的救 .........(題目要是敢這樣出 我就敢寫這是有認識過失)
: 一但有故意 絕對不可能發生過失 因為一定要非故意 才有機會成立過失
就題旨 我們可以確定乙應當沒有殺丙的故意
如果乙是未必故意 (覺得順道殺死丙也無所謂) 通常題目會明說
所以我覺得這裡需要討論的只有:
乙所製造的危險前行為(放毒牛奶入冰箱) 是否已經使其致於監護人地位?
而因乙危險前行為製造了與損害發生的密接危險導致他人(如丙)遭受損傷
而在乙沒有殺害丙的故意 又因過失(應該要想到丙於家中幫傭 有可能會飲用毒牛奶)
未先告知丙 故應負不純正不作為過失致死罪責
這邊可以想想的是 若乙當時在現場 怕制止丙喝牛奶會使其毒殺甲行為曝光
此時乙為另一犯意 為消極行為的連續殺罪(可參考林裕雄 新刑法總則P.5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12.219
1F:推 succed:想的很好 04/20 23:03
2F:推 daveslg:同意 是我誤會題目 以為丙本來就有機會去喝 04/20 23:05
3F:→ daveslg:仔細想一想 甲倒給丙 似乎表示丙自己不會去喝!! 04/20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