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coboai (选择沉默 别再要求我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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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法] 东吴91考古题问题part2
时间Sun Apr 20 22:57:56 2008
※ 引述《daveslg (诚实可靠小郎君)》之铭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铭言:
: : 可是乙并没拿给甲喝压,这样有行为吗?
: 他知道他一定会喝
: 所以才下毒的阿!!
: 下毒就是行为了
乙之下毒行为并不一定能保证甲之死亡结果
故乙在下毒时 其杀人罪责仍为未遂
而甲自行提早回家引用毒牛奶而致死的行为
之所以可以归责於乙 是因为甲傍晚自行喝毒牛奶死亡与乙意图晚上拿毒牛奶与甲饮用
已导致甲死亡之间 行为与结果之间并没有重大的因果偏差
故以普通杀人既遂罪论处乙
: : 至於乙是可预见及回避丙会误拿牛奶喝,故应为过失杀人?
: : 不过乙应该具监督者保证,这样过失杀人不作为犯好像也成立= =
没有过失杀人罪 只有过失致死罪 就像我们一般说杀人罪 最好也加上普通杀人罪
或是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或义愤杀人罪等等
既然是过失就无故意 没有杀人的故意 怎麽会论过失"杀人"呢
只是过失产生致死的结果而已
: 讨论过失犯的时候
: 一定要认真的检查所有的流程
: 看看法条对过失的定义
: [行为人虽非故意.....]
: 所以要先检定有没有故意
: 有故意吗??? 是不是有容任结果发生的故意呢!!(明知丙喝了会死)
: 这里除非他确定丙是个超级大胖子 循环非常非常的慢(听一个老师说的)
: 确信他不死 还有的救 .........(题目要是敢这样出 我就敢写这是有认识过失)
: 一但有故意 绝对不可能发生过失 因为一定要非故意 才有机会成立过失
就题旨 我们可以确定乙应当没有杀丙的故意
如果乙是未必故意 (觉得顺道杀死丙也无所谓) 通常题目会明说
所以我觉得这里需要讨论的只有:
乙所制造的危险前行为(放毒牛奶入冰箱) 是否已经使其致於监护人地位?
而因乙危险前行为制造了与损害发生的密接危险导致他人(如丙)遭受损伤
而在乙没有杀害丙的故意 又因过失(应该要想到丙於家中帮佣 有可能会饮用毒牛奶)
未先告知丙 故应负不纯正不作为过失致死罪责
这边可以想想的是 若乙当时在现场 怕制止丙喝牛奶会使其毒杀甲行为曝光
此时乙为另一犯意 为消极行为的连续杀罪(可参考林裕雄 新刑法总则P.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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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12.219
1F:推 succed:想的很好 04/20 23:03
2F:推 daveslg:同意 是我误会题目 以为丙本来就有机会去喝 04/20 23:05
3F:→ daveslg:仔细想一想 甲倒给丙 似乎表示丙自己不会去喝!! 04/20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