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cced (kassy)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成大94年考古題part2
時間Sun Apr 20 22:52:15 2008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二 甲與乙和丙素有嫌係。一日甲與乙共同商議欲了結丙之性命,
: 遂共同調製一瓶致命毒藥,且利用不知情之丁謊稱該毒液微養身飲料,
: 托其將該毒液轉交給丙服用。
: 嗣後以自知此乃毒害人命之行為,事關重大因此即瞞著甲向丁
: 透漏兩人之借刀殺人計畫。
: 丁得知後大為訝異便立即將該毒液倒掉,請問甲乙兩人觸犯刑法中何罪名?
: Q:
: 甲應為『殺人罪之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之丁)
: 但乙可否成立『中止未遂』之『未了未遂犯』?(有發生結果之危險、結果未發生、為終止之行為、因心甘情願之己意而終止),
: 丁: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主客體具備,無行為結果
: 主觀上不具殺人犯意,應該論以無罪對嗎?
甲跟乙都是殺人未遂的間接正犯
我認為乙不能成立中止未遂 乙只是透露借刀殺人計畫而以 並沒有消極放棄犯罪行為之繼續實行
且完全永久放棄
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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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42.169
1F:→ daveslg:乙一但透露給丁 對丁便失去支配能力(對不知情人之利用) 04/20 23:00
2F:→ daveslg:丁如果還是要下毒 是丁另起犯意...不關乙的事 04/20 23:01
3F:推 daveslg:所以乙已經不能以間接正犯的資格 使丁毒殺丙 04/20 23:12
4F:推 daveslg:乙的犯行可謂完全永久的放棄!! 04/20 23:16
5F:→ succed:有道理 !沒想這麼多..不好意思 04/20 23:25
6F:→ succed:但我會用27第一項後段的準中止犯 04/20 23:26
7F:推 judgelaw:可是準終止犯不是需要結果已發生,行為人已盡力為 04/26 12:19
8F:→ judgelaw:防止行為? 這題殺人結果似乎未發生... 04/26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