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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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法] 東吳91考古題問題part2
時間Sat Apr 19 10:46:17 2008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對甲-->下毒--->殺人罪的著手----既遂
: : 對丙-->下毒--->作為義務(告知義務或阻止丙喝)--->違反義務--->不作為殺人
: : (再故意的地方要討論 仍任結果發生喔)
: 可是乙並沒拿給甲喝壓,這樣有行為嗎?
他知道他一定會喝
所以才下毒的阿!!
下毒就是行為了
: 至於乙是可預見及迴避丙會誤拿牛奶喝,故應為過失殺人?
: 不過乙應該具監督者保證,這樣過失殺人不作為犯好像也成立= =
討論過失犯的時候
一定要認真的檢查所有的流程
看看法條對過失的定義
[行為人雖非故意.....]
所以要先檢定有沒有故意
有故意嗎??? 是不是有容任結果發生的故意呢!!(明知丙喝了會死)
這裡除非他確定丙是個超級大胖子 循環非常非常的慢(聽一個老師說的)
確信他不死 還有的救 .........(題目要是敢這樣出 我就敢寫這是有認識過失)
一但有故意 絕對不可能發生過失 因為一定要非故意 才有機會成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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