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gelaw (鼎哥)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東吳91年考古題,麻煩大家幫忙一下,感恩!
時間Sat Apr 19 03:38:47 2008
※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東吳91
: : 一、 甲駕車,行駛中,不注意撞及路人乙,傷勢頗重,呈昏迷狀態,
: : 乙最後不治死亡。
: : 試問在廈列各情節中,甲行為之分別刑責為何?
: : (一) 甲不顧乙之傷勢,逕自驅車逃逸,乙因而死亡
: : Q:此提甲之前行為係『過失重傷罪』沒錯,但後行無應該論為
: : 『故意致死之不作為犯』or『刑法185之4肇事逃逸罪』?
: 甲撞乙--->過失--->重傷結果---->產生作為義務(不讓乙死)
: ---->違反義務----->不作為殺人罪
: 肇事逃逸 也成立
: 數罪併罰.....
: : (二)甲本欲載乙往醫院救助,途中突然改變主意,
: : 駛往山區棄置乙於山腰處,乙因而死亡。
: : Q: 前行為一樣係『過失重傷罪』,惟後行為係『故意殺人既遂』
: : or『刑法185之4肇事逃逸罪』?
: 這裡最最最重要的
: 是要考
: 遺棄致死VS肇事逃逸
: 要先討論肇事逃逸是社會法益 或 個人法益
: (會發生怪問題的 當然是當他是個人法益囉)
: 先說通說 是想像競合
: 最高法院有兩種看法
: 一是 似乎排除法條競合
: 二是 認為肇事逃逸範圍大於遺棄罪 應特別優先適用
: 字號我忘記了 好久沒讀刑法 有高手說說一下吧!
可是後行為只有一行為怎麼會數罪併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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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163.80
1F:推 dwight1985:這是一行文= = 04/19 03:43
2F:→ daveslg:撞到人成立一個 跑掉又一個 結論是數罪併罰 04/19 10:50
3F:→ daveslg:跑掉成立什麼罪 當時 我懶的寫而已...... 04/19 10:50
4F:推 daveslg:不過我看了一下課本 第一題也是寫遺棄致死... 04/19 10:57
5F:→ judgelaw:我沒看到後面= = 04/19 10:57
6F:推 daveslg:第一題 遺棄vs逃逸想像競合(課本) 04/19 10:59
7F:→ daveslg:所以第二題 應該是要判斷 載到別的地方才遺棄 (沒有當場) 04/19 11:00
8F:→ daveslg:沒有當場逃逸(不成立185-4) 04/19 11:01
9F:推 daveslg:1449篇我改掉了 04/19 11:07
10F:推 chihchien:後文只有一行怎麼會沒有被劣退 04/19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