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gelaw (鼎哥)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成大95年考古題問題
時間Sat Apr 19 03:28:48 2008
※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成大95
: : 一、甲女與丙男原為男女朋友但卻因情海生波翻臉成仇,
: : 由於丙在分手時對甲口出惡言導致甲新生怨恨。
: : 甲不甘受辱因此即以二十萬元之代價買通殺手以要奪丙之性命,
: : 甲知道丙每天早上都會到某公園運動因此便將丙的容貌像乙說明
: : 後要乙隔日早上到公園行兇。
: : 乙隔日早上到公園欲尋丙殺害由於遍尋不著便決定暫時停止今日
: : 之計畫,已走到公園外正準備離去時不料竟看到與甲形容所類似之
: : 男子在公園前早餐店用餐,乙見機不可失便拿出預藏之水果刀從
: : 背後將該男子刺死。
: : 事後發現該男子是與丙毫無相干之丁是問甲與已觸犯刑法上何罪名?
: : Q:乙遍尋不著,決定暫時停止今日計畫之行為觸犯『預備殺人罪』是否?
: : 甲買通殺手乙欲奪丙之性命是觸犯『教唆預備殺人罪』?
: : 事後乙誤殺丁之行為是行為工具客體錯誤,由乙自行負責,不能歸責於甲對嗎?
: 一 先判斷直接正犯 乙 ---->等價客體錯誤
: 本案對丙已經是殺人未遂了
: 故不需再討論預備犯的問題
: 二 判斷共犯結構 甲 教唆犯----->依其教唆之罪 --->教唆殺人罪
: (不在甲教唆範圍之內的事情當然跟甲無關囉!! 所以丁的死跟他無關)
1.可是丙根本沒到現場乙怎麼可能著手呢? 應該是預備吧?
2.教唆犯的客體錯誤應分為影響說和不影響說,採前者甲不成立教唆殺人罪,
只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對丙),採後者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乙之錯誤蒜在甲之身上,
翻刑法書看到的...
3.若採學界的影響說甲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罪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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