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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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法] 成大94年考古題part2
時間Wed Apr 16 19:56:10 2008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二 甲與乙和丙素有嫌係。一日甲與乙共同商議欲了結丙之性命,
: 遂共同調製一瓶致命毒藥,且利用不知情之丁謊稱該毒液微養身飲料,
: 托其將該毒液轉交給丙服用。
: 嗣後以自知此乃毒害人命之行為,事關重大因此即瞞著甲向丁
: 透漏兩人之借刀殺人計畫。
: 丁得知後大為訝異便立即將該毒液倒掉,請問甲乙兩人觸犯刑法中何罪名?
: Q:
: 甲應為『殺人罪之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之丁)
: 但乙可否成立『中止未遂』之『未了未遂犯』?(有發生結果之危險、結果未發生、為終止之行為、因心甘情願之己意而終止),
: 丁: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主客體具備,無行為結果
: 主觀上不具殺人犯意,應該論以無罪對嗎?
一
先討論直接正犯 丁.....很顯然無罪 連行為都沒有 何論該當性?
二 討論間接正犯
(一)甲 利用丁(工具理論) 故意有 利用行為也有 著手?
這才是大問題 以利用者的著手為準的話 就只能算預備犯
以利用行為發生支配效果的話 算著手 這樣是未遂犯
(二)乙 如果當他是有著手(這裡的認定 要跟著甲) 就中止未遂理論 看著教科書
大家都會寫
最要命的是 把它當作預備犯(沒有著手) 這樣怎麼適用中止未遂?????
(偷雞的方式 就是別寫太多 直接把甲認定是已著手......)
先想到這一步 查到怎樣解決在PO 有想到的朋友也先幫忙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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