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eslg (诚实可靠小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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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法] 成大94年考古题part2
时间Wed Apr 16 19:56:10 2008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铭言:
: 二 甲与乙和丙素有嫌系。一日甲与乙共同商议欲了结丙之性命,
: 遂共同调制一瓶致命毒药,且利用不知情之丁谎称该毒液微养身饮料,
: 托其将该毒液转交给丙服用。
: 嗣後以自知此乃毒害人命之行为,事关重大因此即瞒着甲向丁
: 透漏两人之借刀杀人计画。
: 丁得知後大为讶异便立即将该毒液倒掉,请问甲乙两人触犯刑法中何罪名?
: Q:
: 甲应为『杀人罪之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之丁)
: 但乙可否成立『中止未遂』之『未了未遂犯』?(有发生结果之危险、结果未发生、为终止之行为、因心甘情愿之己意而终止),
: 丁: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主客体具备,无行为结果
: 主观上不具杀人犯意,应该论以无罪对吗?
一
先讨论直接正犯 丁.....很显然无罪 连行为都没有 何论该当性?
二 讨论间接正犯
(一)甲 利用丁(工具理论) 故意有 利用行为也有 着手?
这才是大问题 以利用者的着手为准的话 就只能算预备犯
以利用行为发生支配效果的话 算着手 这样是未遂犯
(二)乙 如果当他是有着手(这里的认定 要跟着甲) 就中止未遂理论 看着教科书
大家都会写
最要命的是 把它当作预备犯(没有着手) 这样怎麽适用中止未遂?????
(偷鸡的方式 就是别写太多 直接把甲认定是已着手......)
先想到这一步 查到怎样解决在PO 有想到的朋友也先帮忙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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