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294有義務的積極作為遺棄致死罪
時間Wed Dec 5 01:31:19 2007
單純討論 有無殺人罪
※ 引述《godlove (小mei)》之銘言:
: 題目....ㄟ..有ㄧ點點點小長..因為還要打上案例...
: 跪求大大們 不要走阿~~~
: 案例1:
: 司機甲抹日因天雨路滑,與乙駕駛轎車相撞,致機車騎士丙夾撞倒地
: 甲乙為圖脫責,兩人商量後,共同將丙載往荒郊野外,丟棄草叢,之後各自開車離去,
: 致丙終致死亡
撞倒人 有危險前行為(保證人地位) 不履行義務 .....
與殺人結果同...接下來都差不多
: 案例2:
: 甲女以每月15000代價,受單身媽媽乙之託照顧未滿ㄧ歲兒子A
: 後因乙無力支付費用,遂避不見面,甲女與同居男友丙
: 共同將A棄置於乙門口,惟因以長期在外工作未返家,致A飢餓死亡
丟在乙的門口 表示並未有發生死亡結果的意欲
基本上跟丟在孤兒院門口一樣 不打算讓小孩子死掉..
希望這樣的說明 你懂...不懂在討論吧!
(以上是我的看法 不代表絕對正確 參考就好)
: 恩~小妹我的問題就是:
: 在第一個案例中老師解答是成立294第一項前段有義務積極遺棄罪
: 加殺人罪加肇事逃逸罪之後再依吸收關係...批哩拍啦
: 那為什麼不直接論294第二項有義務的積極作為遺棄致死罪加
: 肇事逃逸罪呢?
: 在第二個案例中老師解答則是,甲論294第二項有義務的積極作為遺棄致死罪
: 那為什麼這裡又不在論殺人罪了呢?
: 我想了很久,都想不個頭緒....
: 跪求大大解答~~~
其實仔細想 遺棄 是屬於生命法益侵害危險
具體案例中 很容易有混搖 這到底是遺棄還是殺人的問題
生命危險結果的發生(遺棄致死)
vs
殺人 界定方式?
但是原則上成立遺棄致死 應該不會成立殺人罪(就同一行為)
所以第一題的 殺人 是基於違背保證人義務
遺棄 是因為他把無自救力人 移動到沒人管的地方(大白話說法)
懷疑有沒有成立一個罪
只要把該罪的要件拿出來檢討就對了...
不要單純去記案例有多少罪喔...(大家都是聰明人 應該不會有這種情形吧!)
不然很多老師會挖奇怪的陷阱給你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69.67
※ 編輯: daveslg 來自: 122.125.69.67 (12/05 01:35)
※ 編輯: daveslg 來自: 122.125.69.67 (12/05 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