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eslg (诚实可靠小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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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294有义务的积极作为遗弃致死罪
时间Wed Dec 5 01:31:19 2007
单纯讨论 有无杀人罪
※ 引述《godlove (小mei)》之铭言:
: 题目....ㄟ..有ㄧ点点点小长..因为还要打上案例...
: 跪求大大们 不要走阿~~~
: 案例1:
: 司机甲抹日因天雨路滑,与乙驾驶轿车相撞,致机车骑士丙夹撞倒地
: 甲乙为图脱责,两人商量後,共同将丙载往荒郊野外,丢弃草丛,之後各自开车离去,
: 致丙终致死亡
撞倒人 有危险前行为(保证人地位) 不履行义务 .....
与杀人结果同...接下来都差不多
: 案例2:
: 甲女以每月15000代价,受单身妈妈乙之托照顾未满ㄧ岁儿子A
: 後因乙无力支付费用,遂避不见面,甲女与同居男友丙
: 共同将A弃置於乙门口,惟因以长期在外工作未返家,致A饥饿死亡
丢在乙的门口 表示并未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意欲
基本上跟丢在孤儿院门口一样 不打算让小孩子死掉..
希望这样的说明 你懂...不懂在讨论吧!
(以上是我的看法 不代表绝对正确 参考就好)
: 恩~小妹我的问题就是:
: 在第一个案例中老师解答是成立294第一项前段有义务积极遗弃罪
: 加杀人罪加肇事逃逸罪之後再依吸收关系...批哩拍啦
: 那为什麽不直接论294第二项有义务的积极作为遗弃致死罪加
: 肇事逃逸罪呢?
: 在第二个案例中老师解答则是,甲论294第二项有义务的积极作为遗弃致死罪
: 那为什麽这里又不在论杀人罪了呢?
: 我想了很久,都想不个头绪....
: 跪求大大解答~~~
其实仔细想 遗弃 是属於生命法益侵害危险
具体案例中 很容易有混摇 这到底是遗弃还是杀人的问题
生命危险结果的发生(遗弃致死)
vs
杀人 界定方式?
但是原则上成立遗弃致死 应该不会成立杀人罪(就同一行为)
所以第一题的 杀人 是基於违背保证人义务
遗弃 是因为他把无自救力人 移动到没人管的地方(大白话说法)
怀疑有没有成立一个罪
只要把该罪的要件拿出来检讨就对了...
不要单纯去记案例有多少罪喔...(大家都是聪明人 应该不会有这种情形吧!)
不然很多老师会挖奇怪的陷阱给你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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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5.69.67
※ 编辑: daveslg 来自: 122.125.69.67 (12/05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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