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dlove (小mei)
看板TransLaw
標題[問題]294有義務的積極作為遺棄致死罪
時間Tue Dec 4 23:13:50 2007
題目....ㄟ..有ㄧ點點點小長..因為還要打上案例...
跪求大大們 不要走阿~~~
案例1:
司機甲抹日因天雨路滑,與乙駕駛轎車相撞,致機車騎士丙夾撞倒地
甲乙為圖脫責,兩人商量後,共同將丙載往荒郊野外,丟棄草叢,之後各自開車離去,
致丙終致死亡
案例2:
甲女以每月15000代價,受單身媽媽乙之託照顧未滿ㄧ歲兒子A
後因乙無力支付費用,遂避不見面,甲女與同居男友丙
共同將A棄置於乙門口,惟因以長期在外工作未返家,致A飢餓死亡
恩~小妹我的問題就是:
在第一個案例中老師解答是成立294第一項前段有義務積極遺棄罪
加殺人罪加肇事逃逸罪之後再依吸收關係...批哩拍啦
那為什麼不直接論294第二項有義務的積極作為遺棄致死罪加
肇事逃逸罪呢?
在第二個案例中老師解答則是,甲論294第二項有義務的積極作為遺棄致死罪
那為什麼這裡又不在論殺人罪了呢?
我想了很久,都想不個頭緒....
跪求大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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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vanlin:主觀犯意的問題吧! 12/05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