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dlove (小mei)
看板TransLaw
标题[问题]294有义务的积极作为遗弃致死罪
时间Tue Dec 4 23:13:50 2007
题目....ㄟ..有ㄧ点点点小长..因为还要打上案例...
跪求大大们 不要走阿~~~
案例1:
司机甲抹日因天雨路滑,与乙驾驶轿车相撞,致机车骑士丙夹撞倒地
甲乙为图脱责,两人商量後,共同将丙载往荒郊野外,丢弃草丛,之後各自开车离去,
致丙终致死亡
案例2:
甲女以每月15000代价,受单身妈妈乙之托照顾未满ㄧ岁儿子A
後因乙无力支付费用,遂避不见面,甲女与同居男友丙
共同将A弃置於乙门口,惟因以长期在外工作未返家,致A饥饿死亡
恩~小妹我的问题就是:
在第一个案例中老师解答是成立294第一项前段有义务积极遗弃罪
加杀人罪加肇事逃逸罪之後再依吸收关系...批哩拍啦
那为什麽不直接论294第二项有义务的积极作为遗弃致死罪加
肇事逃逸罪呢?
在第二个案例中老师解答则是,甲论294第二项有义务的积极作为遗弃致死罪
那为什麽这里又不在论杀人罪了呢?
我想了很久,都想不个头绪....
跪求大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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