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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以上同時遇難 不能證明其死亡先後時 推定同時死亡 重點應該是遇上同一災難 不是同一死亡原因 因此對於同一災難 有人死亡 兩人當中 不能證明死亡先後 才有此推定 按照順序 原PO的題目 先死了一個甲 後死了一個乙 所以先死的甲 再乙沒死的時候 會出現一個不確定死亡順序的丙 這時候 甲與丙 會有本條規定的適用(乙還沒死) 所以甲跟丙 有同死推定.....(乙比較晚死...) 個人看法 大家一起討論吧! ※ 引述《bt011086 (我不是蹈尾)》之銘言: : 謝謝你的回應,以下是我的再回應: : 一.我並不了解什麼是語言上操縱可能或語言上可操縱性. : 大略在網路上找了幾下也未得解答. : 依我從字面上的理解, : 或許是指我的說法僅在語言文字上有發生的可能, : 白話來講就是文字遊戲罷了. : 不過推定本身就是法律對於不確定的事實強加一定法律效果, : 所以說推定本身也僅具有語言(文字?)上的操縱可能? : 我想我的理解應該有誤,還請指教. : 二.(由於是隨思考過程打下,廢言難免,還請見諒) : 而你所指出我的標準的瑕疵,是確實存在而有待補強的,以下是幾個嘗試: : 例:僅甲乙丙同時遇難(車禍),今能證明甲先於乙死亡,但其證明方式不同, : (一)甲丙陳屍災難現場,乙則是步行至一百公尺外始倒地身亡 : (二)甲乙丙均陳屍現場,惟甲係受乙勒死之事證明確 : 那麼,丙該被推定為和誰同時死亡? : 在(一)裡面,從死亡空間的異同而言,推定甲丙同時死亡應較合理, : 但這仍然是建立在"乙後於甲(及丙)死亡"的架設下,恐怕有循環論證之虞. : 在(二)而言,從死亡原因的發生而言,亦非無法決定究竟該推定丙和誰同時死亡. : 因為事實上有可能(A)丙在車禍的第一瞬間就因頭骨碎裂而死亡, : 而甲乙倖存卻發生口角,乙勒死甲的同時汽車起火,乙逃難不及被燒死; : 或者三人均倖存,甲乙發生口角,丙加以勸阻,汽車起火(B)丙於甲被勒死的同時 : 被燒死,或(C)丙於甲被勒死後和乙同時被燒死,或(D)丙於乙被燒死後被燒死 : 大略整理死亡順序:(A)丙-甲-乙 : (B)甲丙-乙 : (C)甲-乙丙 : (D)甲-乙-丙 : 其中(A)三者死亡原因均不相同,其死亡先後足堪認定; : 但在(B)(C)(D)中則是乙丙死亡原因相同, : 雖能證明甲乙死亡之先後, : 卻無法證明"甲乙丙"死亡之先後, : 因而吾人應該推定死亡原因相同之"乙丙"同時死亡, : 而不是甲丙同時死亡. : 這點在說理上或有不足,但在事證不明的情形下就此加以推定, : 除非有反正推翻,否則應能成立. : 於此可以被推導出的小結是:死亡原因相同者,推定為同時死亡. : 這應是推定同時死亡事實上的先決條件. : 而死亡空間的差異,則可作為反證的依據. : 而要能證明甲乙死亡有所先後必然是因為甲乙死亡原因不同, : 否則吾人當可依相同手法證明(死亡原因相同的)甲乙丙死亡之先後而無須討論本題. : 故判準是丙之死因是否與乙相同,相同者推定為同時死亡;不同者則可另為判斷. : 需補充的假設:例(一)裡的甲乙丙同是被燒死的. : 若(二)的甲丙同是被勒死的,則要視情況而定. : 回歸正題,甲先死於乙事證明確的情形,既有(一)跟(二)兩種. : 則甲丙死亡原因相同之(一),推定為甲丙同時死亡. : 乙丙死亡原因相同之(二),則推定為乙丙同時死亡. : 當然,必然會有的問題是:若在(一)中,甲亦是被勒死的呢? : 按雖然甲丙死亡原因不同(丙又被燒死了一次...),但由於不能證明甲丙死亡之先後, : 而乙死亡之地點相去甚遠而可認定為後死於甲,故依然推定甲丙同時死亡. : 綜上,其實(一)裡面並不是一開始就直接推定為甲丙同時死亡, : 而是先推定甲乙丙同時死亡(因為死亡原因相同), : 但是例外反證推翻乙和甲丙同時死亡的推定(藉由空間判斷時間). : 而(二)則較單純是因為無法證明死亡原因相同之乙丙死亡之先後, : 直接推定乙丙同時死亡.而甲因為死亡原因不同,又已證明甲是先死於乙, : 前述推定乙丙同時死亡之效力及於甲,即推定甲先死於丙. : 結論......有人要幫我下嗎? : : ---- : : ---- : : 二,跟三,似有語言上操縱可能 : : 依題意似乎看不出甲或乙遠遠和他人死亡時間有距離 : : 相反的,應該是時間很近才會有這個問題 : : 在時間很近的時候說什是原則誰是例外有語言上可操縱性 : : 舉 甲在前 乙在後 為例 : : 照你的標準 : : 如果我描述 甲先於乙死亡 則甲是例外 : : 如果我描述 乙後於甲死亡 那變成乙是例外 : : 這樣似乎會有點問題... : : 再者 28人和3人是否相同之情況可能也有疑問 : : 因為在這個問題裡也許人越少丙越是不知道要推定跟誰共同死亡 : : 原本的題目該怎麼辦 : : 我還想不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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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yreadam:咦,這個也有理 11/20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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