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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沒想過這個問題!確實是挺有趣的! -以下為正文- 我認為應該要將丙推定為與乙同時死亡,理由如下: 一,假設這場車禍除了甲乙丙外, 另有A~Z等二十六人, 均不能證明其(A~Z)死亡之先後, 則推定渠等同時死亡,應屬當然. 二,今把甲乙二人加入A~Z同時遇難, 原則上亦要推定此二十八人同時死亡, 惟例外能證明[甲先於乙死亡]時, 始能推翻該項推定. 換言之,即此例外推翻了該二十八人同時死亡的推定, 其結論應該是甲先於其他二十七人(包括乙)死亡, 蓋其他二十七人被推定為同時死亡. 三,值得被相提比較的,與前述相反的可能性是: 設若如今能被證明的是[乙後於甲死亡], 則會有不同結論,即原本是推定渠等二十八人同時死亡, 例外的則是乙後於其他二十七人(包括甲)死亡, 但其他二十七人依然被推定為同時死亡. 四,上述"二","三"或許不易理解,玆再舉二例說明: 假設在電影[空軍一號]裡,總統(乙)沒留在機上, 並且在他跳機後,其餘機上人員無一倖免, 則現有的資訊(白宮知道)的是: 國安顧問(甲)一開始就被爆頭了, 則在此即是[甲先於其他人眾而死亡]; 另外,總統因逃生艙設計不良也掛了, 則在此即是[乙後於其他人眾而死亡]. 此二例應屬明白,不解者可再討論. 五,綜上,設丙即為A,甲乙丙三人同時遇難, 今能證明甲先於乙死亡,自應推定乙丙同時死亡. 六,這個問題的重點其實在於所能證明者究竟是[甲先死]或是[乙後死]? 這點我從沒細究,但在事實認定上應有其重要性. 推定同時死亡通常會被舉的例子是:乙打電話給丁說甲已經死了,不久後乙也掛了. 然而在災難發生後,單純的撥打電話,或者具體陳述某人已死, 在法律上會不會有不同的效果? 由於民事訴訟不排除傳聞證據,丁說乙說甲死一事, 應足以認定[甲先死]以及[乙後死]. 所以這個通常會被拿來舉的例子無法被用來說明你問的問題. (但實際上,這個例子中,若是依我的心證,[乙後死]的證明力較[甲先死]強, 亦即我會不採[甲先死]所能得到的結論.若此,甲將被推定和其他遇難者同時死亡, 甲與其他遇難者間即不生繼承問題,乙則會有繼承問題.) 但相反的,災難發生後,乙僅撥出電話尚未接通,則至多僅能證明乙後死. =>推翻乙與其他人等(包括丙)同時死亡的推定 或者事後發現甲非死於外傷,而是心肌梗塞,則至多僅能證明甲先死. =>推翻甲與其他人等(包括丙)同時死亡的推定 七(補充),思考過程中,在前述"二"中,本文曾一度懷疑基於例外解釋從嚴之法理, 能否據[甲先於乙死亡],即推定甲先於其他另二十六人死亡? 惟甲以外的二十七人同時死亡乃法律所推定, 則除非再有反證推翻,否則應仍可推定甲先於其他二十七人死亡. 此與例外解釋從嚴應不相干. 相反的"三",亦應有相同結論,不贅. ※ 引述《joke1 (New Classic)》之銘言: : 不好意思 小弟是今年大一新生 想請教一下關於一個死亡順序推定的問題: : 若甲乙丙三人於一場車禍中喪生 : 已知甲先於乙死亡 丙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 : 雖然民法中有規定不能證明其死亡先後之順序者 推定為同時死亡 : 但要把丙推定跟甲 亦或是推定與乙 同時死亡卻是無從得知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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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5.70.54
1F:→ bt011086:大半夜的打了一堆死字...有點涼意... 11/18 03:40
夜深了,思慮不周處還請包函. ※ 編輯: bt011086 來自: 61.65.70.54 (11/18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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