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t011086 (我不是蹈尾)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关於民法上推定死亡顺序..
时间Sun Nov 18 03:40:08 2007
我从没想过这个问题!确实是挺有趣的!
-以下为正文-
我认为应该要将丙推定为与乙同时死亡,理由如下:
一,假设这场车祸除了甲乙丙外,
另有A~Z等二十六人,
均不能证明其(A~Z)死亡之先後,
则推定渠等同时死亡,应属当然.
二,今把甲乙二人加入A~Z同时遇难,
原则上亦要推定此二十八人同时死亡,
惟例外能证明[甲先於乙死亡]时,
始能推翻该项推定.
换言之,即此例外推翻了该二十八人同时死亡的推定,
其结论应该是甲先於其他二十七人(包括乙)死亡,
盖其他二十七人被推定为同时死亡.
三,值得被相提比较的,与前述相反的可能性是:
设若如今能被证明的是[乙後於甲死亡],
则会有不同结论,即原本是推定渠等二十八人同时死亡,
例外的则是乙後於其他二十七人(包括甲)死亡,
但其他二十七人依然被推定为同时死亡.
四,上述"二","三"或许不易理解,兹再举二例说明:
假设在电影[空军一号]里,总统(乙)没留在机上,
并且在他跳机後,其余机上人员无一幸免,
则现有的资讯(白宫知道)的是:
国安顾问(甲)一开始就被爆头了,
则在此即是[甲先於其他人众而死亡];
另外,总统因逃生舱设计不良也挂了,
则在此即是[乙後於其他人众而死亡].
此二例应属明白,不解者可再讨论.
五,综上,设丙即为A,甲乙丙三人同时遇难,
今能证明甲先於乙死亡,自应推定乙丙同时死亡.
六,这个问题的重点其实在於所能证明者究竟是[甲先死]或是[乙後死]?
这点我从没细究,但在事实认定上应有其重要性.
推定同时死亡通常会被举的例子是:乙打电话给丁说甲已经死了,不久後乙也挂了.
然而在灾难发生後,单纯的拨打电话,或者具体陈述某人已死,
在法律上会不会有不同的效果?
由於民事诉讼不排除传闻证据,丁说乙说甲死一事,
应足以认定[甲先死]以及[乙後死].
所以这个通常会被拿来举的例子无法被用来说明你问的问题.
(但实际上,这个例子中,若是依我的心证,[乙後死]的证明力较[甲先死]强,
亦即我会不采[甲先死]所能得到的结论.若此,甲将被推定和其他遇难者同时死亡,
甲与其他遇难者间即不生继承问题,乙则会有继承问题.)
但相反的,灾难发生後,乙仅拨出电话尚未接通,则至多仅能证明乙後死.
=>推翻乙与其他人等(包括丙)同时死亡的推定
或者事後发现甲非死於外伤,而是心肌梗塞,则至多仅能证明甲先死.
=>推翻甲与其他人等(包括丙)同时死亡的推定
七(补充),思考过程中,在前述"二"中,本文曾一度怀疑基於例外解释从严之法理,
能否据[甲先於乙死亡],即推定甲先於其他另二十六人死亡?
惟甲以外的二十七人同时死亡乃法律所推定,
则除非再有反证推翻,否则应仍可推定甲先於其他二十七人死亡.
此与例外解释从严应不相干.
相反的"三",亦应有相同结论,不赘.
※ 引述《joke1 (New Classic)》之铭言:
: 不好意思 小弟是今年大一新生 想请教一下关於一个死亡顺序推定的问题:
: 若甲乙丙三人於一场车祸中丧生
: 已知甲先於乙死亡 丙不能证明其死亡之先後..
: 虽然民法中有规定不能证明其死亡先後之顺序者 推定为同时死亡
: 但要把丙推定跟甲 亦或是推定与乙 同时死亡却是无从得知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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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5.70.54
1F:→ bt011086:大半夜的打了一堆死字...有点凉意... 11/18 03:40
夜深了,思虑不周处还请包函.
※ 编辑: bt011086 来自: 61.65.70.54 (11/18 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