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Sun Jul 29 00:02:10 2007
批踢踢實業坊法律轉學版版規 2007七月版
1. 發表文章標題設定應依本版預設標題,違者版主視情況更動標題。
文章內容必須完整、
禁止注音文、選字嚴重錯誤,違者視情況刪除。
2.
禁止一行文!違者刪除之。情節重大屢勸不聽者,刪除暨劣文設定。
3. 禁止挑釁性、辱罵性文字。違者水桶一週處分。情節重大者,永久水桶。
4. 分享性文章連結(如筆記資料錄音檔案等)
請務必低調,並應避免侵犯
他人之權利。
5.
禁止發表『買賣』錄音檔、筆記、書籍等文章。違者刪除暨劣文設定。
6. 其他未列舉之規定,依批踢踢實業坊之站規及中華民國法律相關之規定。
7. 本規則自公布時起生效,既往不究。
法律轉學版版主 Mitmensch 2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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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tmensch 來自: 220.133.89.27 (07/29 00:09)
※ 編輯: Mitmensch 來自: 140.119.233.176 (05/12 13:03)
作者 Mitmensch (Auferstehung) 看板 TransLaw
標題 [公告] 法律轉學版版規第五條說明
時間 Fri Dec 2 03:04:0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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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回覆2011/11/27發表"買賣補習班課程"文章使用者的疑惑
該使用者疑似誤認法律轉學版版規第五條規定的適用範圍
5.
禁止發表『買賣』錄音檔、筆記、書籍等文章。違者刪除暨劣文設定。
版規第五條,旨在禁止版面上之一切『買賣』行為,而版規上所列
「錄音檔、筆記、書籍等」實屬例示性質,亦即並不以前述者為限
,合先敘明。
訂立本條,用意係為維持版面討論風氣及避免買賣糾紛發生時的困擾。
以上。
法律轉學版版主 Mitmensch 02.12.11
※ 編輯: Mitmensch 來自: 114.32.95.41 (12/02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