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Sun Jul 29 00:02:10 2007
批踢踢实业坊法律转学版版规 2007七月版
1. 发表文章标题设定应依本版预设标题,违者版主视情况更动标题。
文章内容必须完整、
禁止注音文、选字严重错误,违者视情况删除。
2.
禁止一行文!违者删除之。情节重大屡劝不听者,删除暨劣文设定。
3. 禁止挑衅性、辱骂性文字。违者水桶一周处分。情节重大者,永久水桶。
4. 分享性文章连结(如笔记资料录音档案等)
请务必低调,并应避免侵犯
他人之权利。
5.
禁止发表『买卖』录音档、笔记、书籍等文章。违者删除暨劣文设定。
6. 其他未列举之规定,依批踢踢实业坊之站规及中华民国法律相关之规定。
7. 本规则自公布时起生效,既往不究。
法律转学版版主 Mitmensch 29.07.07
--
※ 编辑: Mitmensch 来自: 220.133.89.27 (07/29 00:09)
※ 编辑: Mitmensch 来自: 140.119.233.176 (05/12 13:03)
作者 Mitmensch (Auferstehung) 看板 TransLaw
标题 [公告] 法律转学版版规第五条说明
时间 Fri Dec 2 03:04:08 2011
───────────────────────────────────────
刚刚回覆2011/11/27发表"买卖补习班课程"文章使用者的疑惑
该使用者疑似误认法律转学版版规第五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5.
禁止发表『买卖』录音档、笔记、书籍等文章。违者删除暨劣文设定。
版规第五条,旨在禁止版面上之一切『买卖』行为,而版规上所列
「录音档、笔记、书籍等」实属例示性质,亦即并不以前述者为限
,合先叙明。
订立本条,用意系为维持版面讨论风气及避免买卖纠纷发生时的困扰。
以上。
法律转学版版主 Mitmensch 02.12.11
※ 编辑: Mitmensch 来自: 114.32.95.41 (12/02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