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夢想邊界)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關於保證人地位的問題
時間Fri Jul 6 09:19:29 2007
※ 引述《bbsdon (夢想邊界)》之銘言:
: ※ 引述《CONSTINE (阿爽)》之銘言:
: : 1.有一天甲乙兩人一起到酒吧飲酒作樂
: : 當兩人都已喝醉
: : 正要回家經過大門時
: : 該店經理見狀而未代招計程車
: : 任其駕車自行離去
: : 而在路口撞傷丙
: : 經理對丙之傷勢有無責任
: 這個部分請參考盧映潔老師在月但法學弟78旗的文章
: 經理基於是場所管理人,對於他所可支配的範圍造成他人法益侵害顯物品存在
: 必須控制其危險,防止果發生。
: 所以甲乙喝醉酒,對他人而言是危險源,經理有義務防止死亡車禍的發生
: : 2.甲乙共成一部汽車
: : 當甲作出高危險性的駕駛行為時
: : 乙並未加以阻止
: : 甲因而撞傷丙
: : 乙對丙之傷害有無負責之必要
: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62條第3項,本項規定賦予同車人,命令駕駛人停車處理
: ,即履行同條第1項肇事者救助傷患的義務,但是並未科予與肇事者有相同救助義務
: 對肇事者只有監督義務,即使有違反,依法應科與行政法,但仍不得認為乙有一法令
: 具有保證人地位
: : 3.甲向五金行老闆乙買西瓜刀
: : 乙也知道甲要用以殺害丙
: : 但未加以阻止
: : 甲最後殺丙並未成功
: : 屬殺人未遂
: : 乙也要對此負責嗎
這個問題到比有沒有幫助犯成立問題,從兩方面去思考好了
第一、幫助行為跟故意不法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a多數說與實務見解:否定說〈因為精神幫助犯很難界定因果關係〉
認為幫助行為無須產生實質作用力,即使不具因果關係或
者是無效的幫助,只要和正犯實施犯罪有關之幫助行為,
即可成立。亦即,幫助行為和結果間仍須有直接重要關係
b少數說:肯定說
幫助行為和既遂結果間若無因果關係不成立幫助犯。
所以,就題目來說,甲向乙買水果刀,乙明知甲要殺人,仍賣給他。
根據否定說,如果最後甲不是用這把水果刀殺人,乙所販賣的水果刀對甲而言
也是一個直接重要關係,因為甲很有可能用這把水果刀殺人。
如果根據肯定說,甲最後真的是用這把水果刀殺人,那乙的幫助行為
和甲的故意不法有因果關係,也是幫助行為。
結論:題目只說以明知甲殺人仍賣給他,但並沒說明甲最後到底是不是用這把水
果刀殺人。所以根據個別情況,會有上述結論。
第二、幫助故意
a、對正犯特定不法行為提供助力的決意
b、有促使正犯實現不法行為既遂的決定
所以,就算乙明知甲買刀是要殺人仍賣之,構成a點
但是不代表乙有想要讓甲殺人行為既遂的決定。
結論:沒有幫助故意
乙不成立幫助犯
: 買西瓜刀是法律上容許的重大社會生活利益風險
: 就算乙知道甲故意,並不會影響甲殺人的因果歷程
: 就算乙不賣給甲,甲別的店家買或者另謀方法殺丙
: 況且,在客觀可規則上,只需考慮因果因素
: 乙主觀上的認知,其實沒有那麼重要
: 這一些我都搞不太懂
: : 希望板上的高手能為我說明一下
: : 小弟感激不盡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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