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梦想边界)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关於保证人地位的问题
时间Fri Jul 6 09:19:29 2007
※ 引述《bbsdon (梦想边界)》之铭言:
: ※ 引述《CONSTINE (阿爽)》之铭言:
: : 1.有一天甲乙两人一起到酒吧饮酒作乐
: : 当两人都已喝醉
: : 正要回家经过大门时
: : 该店经理见状而未代招计程车
: : 任其驾车自行离去
: : 而在路口撞伤丙
: : 经理对丙之伤势有无责任
: 这个部分请参考卢映洁老师在月但法学弟78旗的文章
: 经理基於是场所管理人,对於他所可支配的范围造成他人法益侵害显物品存在
: 必须控制其危险,防止果发生。
: 所以甲乙喝醉酒,对他人而言是危险源,经理有义务防止死亡车祸的发生
: : 2.甲乙共成一部汽车
: : 当甲作出高危险性的驾驶行为时
: : 乙并未加以阻止
: : 甲因而撞伤丙
: : 乙对丙之伤害有无负责之必要
: 根据道路交通处罚条例62条第3项,本项规定赋予同车人,命令驾驶人停车处理
: ,即履行同条第1项肇事者救助伤患的义务,但是并未科予与肇事者有相同救助义务
: 对肇事者只有监督义务,即使有违反,依法应科与行政法,但仍不得认为乙有一法令
: 具有保证人地位
: : 3.甲向五金行老板乙买西瓜刀
: : 乙也知道甲要用以杀害丙
: : 但未加以阻止
: : 甲最後杀丙并未成功
: : 属杀人未遂
: : 乙也要对此负责吗
这个问题到比有没有帮助犯成立问题,从两方面去思考好了
第一、帮助行为跟故意不法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a多数说与实务见解:否定说〈因为精神帮助犯很难界定因果关系〉
认为帮助行为无须产生实质作用力,即使不具因果关系或
者是无效的帮助,只要和正犯实施犯罪有关之帮助行为,
即可成立。亦即,帮助行为和结果间仍须有直接重要关系
b少数说:肯定说
帮助行为和既遂结果间若无因果关系不成立帮助犯。
所以,就题目来说,甲向乙买水果刀,乙明知甲要杀人,仍卖给他。
根据否定说,如果最後甲不是用这把水果刀杀人,乙所贩卖的水果刀对甲而言
也是一个直接重要关系,因为甲很有可能用这把水果刀杀人。
如果根据肯定说,甲最後真的是用这把水果刀杀人,那乙的帮助行为
和甲的故意不法有因果关系,也是帮助行为。
结论:题目只说以明知甲杀人仍卖给他,但并没说明甲最後到底是不是用这把水
果刀杀人。所以根据个别情况,会有上述结论。
第二、帮助故意
a、对正犯特定不法行为提供助力的决意
b、有促使正犯实现不法行为既遂的决定
所以,就算乙明知甲买刀是要杀人仍卖之,构成a点
但是不代表乙有想要让甲杀人行为既遂的决定。
结论:没有帮助故意
乙不成立帮助犯
: 买西瓜刀是法律上容许的重大社会生活利益风险
: 就算乙知道甲故意,并不会影响甲杀人的因果历程
: 就算乙不卖给甲,甲别的店家买或者另谋方法杀丙
: 况且,在客观可规则上,只需考虑因果因素
: 乙主观上的认知,其实没有那麽重要
: 这一些我都搞不太懂
: : 希望板上的高手能为我说明一下
: : 小弟感激不尽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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