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夢想邊界)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關於保證人地位的問題
時間Wed Jul 4 21:29:00 2007
※ 引述《CONSTINE (阿爽)》之銘言:
: 1.有一天甲乙兩人一起到酒吧飲酒作樂
: 當兩人都已喝醉
: 正要回家經過大門時
: 該店經理見狀而未代招計程車
: 任其駕車自行離去
: 而在路口撞傷丙
: 經理對丙之傷勢有無責任
這個部分請參考盧映潔老師在月但法學弟78旗的文章
經理基於是場所管理人,對於他所可支配的範圍造成他人法益侵害顯物品存在
必須控制其危險,防止果發生。
所以甲乙喝醉酒,對他人而言是危險源,經理有義務防止死亡車禍的發生
: 2.甲乙共成一部汽車
: 當甲作出高危險性的駕駛行為時
: 乙並未加以阻止
: 甲因而撞傷丙
: 乙對丙之傷害有無負責之必要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62條第3項,本項規定賦予同車人,命令駕駛人停車處理
,即履行同條第1項肇事者救助傷患的義務,但是並未科予與肇事者有相同救助義務
對肇事者只有監督義務,即使有違反,依法應科與行政法,但仍不得認為乙有一法令
具有保證人地位
: 3.甲向五金行老闆乙買西瓜刀
: 乙也知道甲要用以殺害丙
: 但未加以阻止
: 甲最後殺丙並未成功
: 屬殺人未遂
: 乙也要對此負責嗎
:
買西瓜刀是法律上容許的重大社會生活利益風險
就算乙知道甲故意,並不會影響甲殺人的因果歷程
就算乙不賣給甲,甲別的店家買或者另謀方法殺丙
況且,在客觀可規則上,只需考慮因果因素
乙主觀上的認知,其實沒有那麼重要
這一些我都搞不太懂
: 希望板上的高手能為我說明一下
: 小弟感激不盡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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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ightlonely:最後一題的乙 如果明知甲是要犯罪 還賣他西瓜刀 07/05 22:17
2F:→ fightlonely:應該是要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吧 林鈺雄老師見解 07/05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