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梦想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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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法] 关於保证人地位的问题
时间Wed Jul 4 21:29:00 2007
※ 引述《CONSTINE (阿爽)》之铭言:
: 1.有一天甲乙两人一起到酒吧饮酒作乐
: 当两人都已喝醉
: 正要回家经过大门时
: 该店经理见状而未代招计程车
: 任其驾车自行离去
: 而在路口撞伤丙
: 经理对丙之伤势有无责任
这个部分请参考卢映洁老师在月但法学弟78旗的文章
经理基於是场所管理人,对於他所可支配的范围造成他人法益侵害显物品存在
必须控制其危险,防止果发生。
所以甲乙喝醉酒,对他人而言是危险源,经理有义务防止死亡车祸的发生
: 2.甲乙共成一部汽车
: 当甲作出高危险性的驾驶行为时
: 乙并未加以阻止
: 甲因而撞伤丙
: 乙对丙之伤害有无负责之必要
根据道路交通处罚条例62条第3项,本项规定赋予同车人,命令驾驶人停车处理
,即履行同条第1项肇事者救助伤患的义务,但是并未科予与肇事者有相同救助义务
对肇事者只有监督义务,即使有违反,依法应科与行政法,但仍不得认为乙有一法令
具有保证人地位
: 3.甲向五金行老板乙买西瓜刀
: 乙也知道甲要用以杀害丙
: 但未加以阻止
: 甲最後杀丙并未成功
: 属杀人未遂
: 乙也要对此负责吗
:
买西瓜刀是法律上容许的重大社会生活利益风险
就算乙知道甲故意,并不会影响甲杀人的因果历程
就算乙不卖给甲,甲别的店家买或者另谋方法杀丙
况且,在客观可规则上,只需考虑因果因素
乙主观上的认知,其实没有那麽重要
这一些我都搞不太懂
: 希望板上的高手能为我说明一下
: 小弟感激不尽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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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ightlonely:最後一题的乙 如果明知甲是要犯罪 还卖他西瓜刀 07/05 22:17
2F:→ fightlonely:应该是要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吧 林钰雄老师见解 07/05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