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jc (運氣也是實力的一種...)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想請問一個關於北大93年刑總考古題~!
時間Sun Apr 29 10:53:44 2007
※ 引述《Jackoneone (浪費口水)》之銘言:
: ※ 引述《swallowjc (運氣也是實力的一種...)》之銘言:
: : 其實在採取客觀歸責理論下 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結果就可以算是行為所造成
: : 只是這個結果是否可以歸責給行為人 還不確定罷了(因果與歸責是分開探討的)
: : 所以才會有本題所謂的 結果已發生 卻不能論行為人既遂 的情形
: 題目說"實現"
: 你真的唸過客觀歸責?
題目說的是 實現構成要件結果
並沒有說 結果是可歸責給行為人喔
沒有定義說 實現 = 可歸責
相反的 實現 簡單版的定義應該是 結果是由行為所造成
您一直在提客觀歸責 但忽略客觀歸責的前提是要有因果關係
有因果關係 結果就是行為所造成(結果由行為所實現)
或許還有其他造成結果的原因 但不影響因果的判斷 只影響歸責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討論因果之後 還要討論歸責
簡單講 因果關係是討論結果是否由行為所實現
歸責是討論就算結果已經實現 但是否由行為人負責
這點亦可以從寫實例題的步驟獲得印證
在客觀構成要件的判斷中 是討論完結果確有實現 才討論有無因果與歸責的
這裡的因果 就是討論"由行為人的行為"所實現與否
(歸責則是討論 對於已實現者 由行為人負責與否)
: : 只有採2階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偶防)才會是考點
: : 如果採3階 問題點應該是在客觀歸責的排除上
: 相反
: 二階的話本題只是背誦
: 因為成立未遂毫無問題
: 三階的化成不成立大有問題
三階沒有問題 因為多數說在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根本不影響構成要件故意
也不影響客觀構成要件的判斷(包括結果有無實現 結果與行為間有無客觀可歸責)
三階的結論就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而言 就是個單純的既遂
與本題要求的未遂 不相干
所以我才認為 二三階的比較 不會是本題要的重點
因為題目已經指明 要討論的是結果實現 但屬未遂的情形
如果比較到最後 其中一個模型居然是既遂
這不符合方法論上的要求喔(挑選的比較前提就不對了)
: 本題的考點可以說是二階和三街比較吧
: 先去把林鈺雄唸兩次吧(最好再看一下黃榮堅)
謝謝您的指教 從在法學教室連載起到我考研究所時就已經唸很多次囉^^
不過這倒提醒我 書跟法教好像都被小學弟妹們幹走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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