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jc (運氣也是實力的一種...)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想請問一個關於北大93年刑總考古題~!
時間Sun Apr 29 02:37:07 2007
※ 引述《Jackoneone (浪費口水)》之銘言:
: 因為如果不具備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
: 那所謂的結果根本不能算行為人"行為造成的結果"
其實在採取客觀歸責理論下 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結果就可以算是行為所造成
只是這個結果是否可以歸責給行為人 還不確定罷了(因果與歸責是分開探討的)
所以才會有本題所謂的 結果已發生 卻不能論行為人既遂 的情形
: 也就是行為沒有結果
: 跟題意不符
: 本題考的確實是偶然避難或偶然防衛
只有採2階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偶防)才會是考點
如果採3階 問題點應該是在客觀歸責的排除上
附帶提及 如果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防) 則非考點 (無論2或3階)
因為2階的情形 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成立過失犯
多數學說認為過失無未遂(許玉秀與林鈺雄有其他見解)
根本上與本題要問的不相干
3階的情形 多數說認為阻卻故意罪責 在效果上亦以過失犯處理 同上
而且基於出題走向的猜測 目前台灣的2階論老師屈指可數
(除黃師外比較有名的 最多再加上李聖傑和蔡聖偉 <= 但他們授課重心基本還是3階)
故北大老師真正要測驗的 應該不會是2階的問題
當然啦 完整的答案 是應該包括兩種犯罪理論答案差異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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