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夢想邊界)
看板TransLaw
標題[問題] 逾越代理權部分
時間Wed Mar 14 21:42:01 2007
問題:假授權給乙乙代理人名義簽發支票向丙借款20萬,而乙竟逾越權限簽發30萬元
支票向丙借款,丙不知情。
試問:甲需否付簽發人之給付責任?
以下是答案
一、肯定說:依照民法107條規定,本件丙並無因過失而不知甲授與乙代理權之限制
為保護善意之丙,甲要負責。〈最高法院52年台上帝3529號判例〉
Q1: 關於此點,我有疑問:在最高法院62年台上1099號判例針對民法
第107條解釋說,必先有代理權之授與,而後始有民法107條前段
「代理權之限制與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規定之適用。
由此可知民法107條屬於事後限制,而本題是事前限制,如何能適用?
二、否定說:依照票據法第10條第二項規定,代理人逾越代理權限簽發票據時,就其
權限外之部分,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所以甲不用負責。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認為特別規定優先於一般規定,所以採此說。
Q2:逾越代理權部分屬於無權代理部分,如果今天採肯定說,甲事後是否可以依
據內部關係向乙以請求賠償?
若採否定說′是否甲可依據170條承認乙無權代理部分,也是事後向乙依內部
關係請求賠償?
麻煩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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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6.174.44
1F:推 chihchien:問題的第一個字...是假還是甲 ~"~ 03/15 21:48
2F:推 bbsdon:哈哈,是甲啦!抱歉,疏忽了 03/15 22:24
3F:推 misiagod:先跟你說個觀念,判例不一定見解是對的 03/15 23:52
4F:→ misiagod:基礎法律事實不同,法官自然採用的見解有異 03/15 23:52
5F:→ misiagod:代理權並非契約關係,分內外部關係,代理只是外部。 03/15 23:53
6F:推 misiagod:內部可能是委任關係,如果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是544 03/15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