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梦想边界)
看板TransLaw
标题[问题] 逾越代理权部分
时间Wed Mar 14 21:42:01 2007
问题:假授权给乙乙代理人名义签发支票向丙借款20万,而乙竟逾越权限签发30万元
支票向丙借款,丙不知情。
试问:甲需否付签发人之给付责任?
以下是答案
一、肯定说:依照民法107条规定,本件丙并无因过失而不知甲授与乙代理权之限制
为保护善意之丙,甲要负责。〈最高法院52年台上帝3529号判例〉
Q1: 关於此点,我有疑问:在最高法院62年台上1099号判例针对民法
第107条解释说,必先有代理权之授与,而後始有民法107条前段
「代理权之限制与撤回,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定之适用。
由此可知民法107条属於事後限制,而本题是事前限制,如何能适用?
二、否定说:依照票据法第10条第二项规定,代理人逾越代理权限签发票据时,就其
权限外之部分,应自负票据上之责任。所以甲不用负责。
司法院第一厅研究意见认为特别规定优先於一般规定,所以采此说。
Q2:逾越代理权部分属於无权代理部分,如果今天采肯定说,甲事後是否可以依
据内部关系向乙以请求赔偿?
若采否定说′是否甲可依据170条承认乙无权代理部分,也是事後向乙依内部
关系请求赔偿?
麻烦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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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6.174.44
1F:推 chihchien:问题的第一个字...是假还是甲 ~"~ 03/15 21:48
2F:推 bbsdon:哈哈,是甲啦!抱歉,疏忽了 03/15 22:24
3F:推 misiagod:先跟你说个观念,判例不一定见解是对的 03/15 23:52
4F:→ misiagod:基础法律事实不同,法官自然采用的见解有异 03/15 23:52
5F:→ misiagod:代理权并非契约关系,分内外部关系,代理只是外部。 03/15 23:53
6F:推 misiagod:内部可能是委任关系,如果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544 03/15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