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peer107 (立志當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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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法] 台北大的牛肉
時間Sun Jun 18 19:58:19 2006
我只寫大概,有錯請指正........
※ 引述《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賴水的平淡)》之銘言:
: 期末考題
: 1.甲和乙一起殺害乙之父丙 本案如何論處
不純正身分犯分二說
實務:
刑31ii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學說:具有特定資格之人,始能適用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效果
實務把一般犯當成特別規定,不純正身分犯當成一般規定
應以學說之一般犯為一般規定,不純正身分犯為特別規定,才符合邏輯推衍
結論:兩說結論並無不同,甲論以殺人罪,乙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2.甲想下毒殺乙,但毒量不足,根本毒不死乙,不過,乙還是因而癱瘓,依新刑法法規 ,本案
: 如何論處
刑26「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先論殺人罪,不能未遂之學說有四:
1.絕對不能與相對不能說:請自己掰內容
2.具體危險說:自掰
3.事實欠缺理論:自掰
4:抽象危險說:自掰
結論,實務上採1.不罰,學說主張4.成立殺人未遂
實務接下來再審傷害罪,成立傷害罪
: 3.甲砍殺乙後,心想為此終身被關,並不划算,就急忙將乙送醫,乙撿回一命,本案如何論處
中止犯之理論有四:
1.主觀說:即使我能我亦不願,即使我願我亦不能
成立中止犯
2.限定主觀說:出於行為人之後悔而中止
不成立中止犯
3.客觀說:未遂之原因是否具有妨害性質?
成立中止犯
4.倫理上的自我要求說:自律+倫理上的自我要求-功利之算計
不成立中止犯
實務採1.主觀說,但按奬償理論,應以第4說為當
: 4.甲誤乙為丙而殺之,本案如何論處
等價之客體錯誤,甲成立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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