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erXI (apathia (orz)
看板TransLaw
標題[民法] 台大94年度民法第二題與88司一
時間Wed Jun 14 02:58:45 2006
※ 88年司一
甲乙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
不久,乙死亡,該地經辦妥繼承登記與善意之丙,丙立即出租並
交付該地與亦為善意之丁。其後丙被戊之代理人己詐欺,而就該
地辦理抵押權登記予戊,戊及己均不知甲乙通謀之情事。半年後
,甲請求丙及戊分別塗銷所有權和抵押權登記,並請求丁返還該
地,有無理由,試說明之。(88司一)
※ 94年度台大法律轉學考民總第二題
甲有房地 A、B 兩處,但已於民國80年通謀虛偽地讓與、登記為乙所有。不久
乙死亡, A、B 兩房地為不知情之丙(丙為乙之子)所繼承。丙取得 A、B 產
權後,先將 A房地出租於丁。另外,丙以自己年僅15歲,但已喪母之子 X甚為
可憐,乃設法將之前曾向戊銀行設定抵押,融資50萬元之 B房地贈與並登記為
X 所有。民國90年甲自外國回來,找到丙、丁、戊、X ,主張自己(甲)為 A
、B 兩房地所有人,請求丙、戊、X 應塗銷物權之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請
求丁應返還 A房地之佔有,但均遭丙、丁、戊、X 之拒絕,蓋丙、丁、戊及 X
,均以自己是善意之第三人也。問:
(一)本案丙、丁、戊、X 以自己係善意之第三人,而拒絕甲之請求,是否於
法有據?
(二)設本案丙對B 房地確係享有所有權,其將之贈與其未成年之子的行為,
究應如何方可有效?
→ 乍然一看以為幾乎一樣的題目,給大家參考一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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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12.61
1F:推 akira911:哈哈 原po終於開始研究台大的題目了歐 06/14 18:55
2F:推 LuciferXI:呴~吐嘈我XD 06/15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