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erXI (apathia (orz)
看板TransLaw
标题[民法] 台大94年度民法第二题与88司一
时间Wed Jun 14 02:58:45 2006
※ 88年司一
甲乙基於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将甲之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乙。
不久,乙死亡,该地经办妥继承登记与善意之丙,丙立即出租并
交付该地与亦为善意之丁。其後丙被戊之代理人己诈欺,而就该
地办理抵押权登记予戊,戊及己均不知甲乙通谋之情事。半年後
,甲请求丙及戊分别涂销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并请求丁返还该
地,有无理由,试说明之。(88司一)
※ 94年度台大法律转学考民总第二题
甲有房地 A、B 两处,但已於民国80年通谋虚伪地让与、登记为乙所有。不久
乙死亡, A、B 两房地为不知情之丙(丙为乙之子)所继承。丙取得 A、B 产
权後,先将 A房地出租於丁。另外,丙以自己年仅15岁,但已丧母之子 X甚为
可怜,乃设法将之前曾向戊银行设定抵押,融资50万元之 B房地赠与并登记为
X 所有。民国90年甲自外国回来,找到丙、丁、戊、X ,主张自己(甲)为 A
、B 两房地所有人,请求丙、戊、X 应涂销物权之登记,以回复其所有权,请
求丁应返还 A房地之占有,但均遭丙、丁、戊、X 之拒绝,盖丙、丁、戊及 X
,均以自己是善意之第三人也。问:
(一)本案丙、丁、戊、X 以自己系善意之第三人,而拒绝甲之请求,是否於
法有据?
(二)设本案丙对B 房地确系享有所有权,其将之赠与其未成年之子的行为,
究应如何方可有效?
→ 乍然一看以为几乎一样的题目,给大家参考一下^^a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2.12.61
1F:推 akira911:哈哈 原po终於开始研究台大的题目了欧 06/14 18:55
2F:推 LuciferXI:呴~吐嘈我XD 06/15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