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inyDays (喜歡/討厭下雨?! )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本學期政大李聖傑老師的期中考題
時間Tue Jun 13 20:38:21 2006
Q可能構成了刑法第23條後段防衛過當。
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Q因為J拿雙節棍毆打,於是拿劍刺向J的喉嚨,而造成J的血流不止
。
主觀構成要件:Q為了避免遭受J的毆打,基於防衛之意思將J刺傷。
所謂的正當防衛之行使,必須要出於不得已的為一手段作為前提,方可成立正當防衛
。題目中的J雖手持雙節棍要毆打Q,但是卻遭到Q刺殺喉嚨,導致生命的法益受到破壞。Q
可以拿其他的物品將其雙節棍打掉,或是用劍劃傷J,使其暫時不能拿取雙節棍,所以Q的
傷害行為並非客觀上之必要而且唯一性的手段,故視為防衛過當。
二、責任能力
Q是一個完全責任能力之人,且當時並無精神喪失或虛弱之狀態。
三、罪責
Q成立了傷害罪之罪行,但因為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但由於其行為手段並非必要且
唯一性,故屬於刑法第23條後段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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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3.177.62
1F:→ akira911:論述前後矛盾!!!!!!!!!!!!!!!!!!!!!!!!!!!!!!!!!!!!!!! 06/13 21:16
2F:推 pohan88:如果是防衛過當,就不會阻卻違法了,依然成立傷害罪 06/13 23:53
3F:→ pohan88:防衛過當只是最後的量刑會減輕而已 06/13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