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inyDays (喜欢/讨厌下雨?! )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本学期政大李圣杰老师的期中考题
时间Tue Jun 13 20:38:21 2006
Q可能构成了刑法第23条後段防卫过当。
一、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Q因为J拿双节棍殴打,於是拿剑刺向J的喉咙,而造成J的血流不止
。
主观构成要件:Q为了避免遭受J的殴打,基於防卫之意思将J刺伤。
所谓的正当防卫之行使,必须要出於不得已的为一手段作为前提,方可成立正当防卫
。题目中的J虽手持双节棍要殴打Q,但是却遭到Q刺杀喉咙,导致生命的法益受到破坏。Q
可以拿其他的物品将其双节棍打掉,或是用剑划伤J,使其暂时不能拿取双节棍,所以Q的
伤害行为并非客观上之必要而且唯一性的手段,故视为防卫过当。
二、责任能力
Q是一个完全责任能力之人,且当时并无精神丧失或虚弱之状态。
三、罪责
Q成立了伤害罪之罪行,但因为正当防卫而阻却违法,但由於其行为手段并非必要且
唯一性,故属於刑法第23条後段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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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3.177.62
1F:→ akira911:论述前後矛盾!!!!!!!!!!!!!!!!!!!!!!!!!!!!!!!!!!!!!!! 06/13 21:16
2F:推 pohan88:如果是防卫过当,就不会阻却违法了,依然成立伤害罪 06/13 23:53
3F:→ pohan88:防卫过当只是最後的量刑会减轻而已 06/13 23:54